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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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章程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就业创业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学校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学生的管理。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指导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终端审核、备案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受理、认

2、定、审核、报批(备)等工作。第二章学制与学期第五条学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层次的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我校实行弹性学制为2-8年。学分制允许提前1年或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在校生创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第六条需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需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1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第七条学期:一般每学年为两个学期。在保证完成教学学时的前提下,每学期教学周一般为18-21周。第八条为鼓励创新教育教学改革,各二级学院(部)可探索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

3、组织形式,但教学总时间不应低于规定的范围,且需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实施。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注册分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一)入学注册1 .入学注册是指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专业所在学院(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2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二级学院(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学校注册学籍。3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要取消

4、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4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二级学院(部)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学生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证明或学校组织的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二)学年注册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给二级学院(部)来信、来电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5、。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级学院(部)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的“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汇总名单于开学后第三周的星期五前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学生注册工作具体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新生入学注册时需要)、财务处、教务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注册工作,并检查、监督学校层面的注册管理。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未回校办理注册手续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十二条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第十三条学生经注册方可取得学籍

6、,未注册无学籍者,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注册。第四章学分互换与奖励第十四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具体计算方法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可根据校(院)际间协议跨校(专业)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和学分经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学校教务处复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申请转学学生的学分计算由接收学校决定,本校只负责出具成绩证明。转入我校的学生,学分计算由教务处会同课程管理所在

7、二级学院(部)商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第十八条一般不同性质和不同模块课程的学分不能互认互换。选修学分不能代充必修课学分,课程学分互认互换必须按程序审批方可生效,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学分互认互换暂行规定(试行)执行。第十九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特设创新创业奖励学分(以下简称奖励学分),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五章升级、降级与学业警示第二十条在籍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少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一般最高不应超过30学分,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不过多地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学生修满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准予升级。第二十一条学生提前修完本

8、年级的多数课程,取得本年级课程总学分的2/3,并选学取得了高一年级课程总学分的2/3时,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的学生编入低一级班级学习,若本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齐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三条学业警示及转入下一年级重修的相关规定:(一)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1 .第三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2学分以上者;2 .第四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6学分以上者;3 .第五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学分以上者。学业警示由各二级学院(部)给予并送达

9、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抚养人。(二)转入下一年级再修1 .第四学期结束时,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总学分的25者,其第四学期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或重新学习(再修),直接转入下一年级学习。2 .第五学期结束时,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总学分的25者,其第五学期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或重新学习(再修),直接转入下一年级学习。3 .以上学业警示及转入下一年级再修相关的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均不包含入学教育、军训I、素养积分、劳动课、体育课、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等学分。4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再修,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本专业下一年级无班级,则编入

10、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修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复议申请。二级学院(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核。第六章保留学籍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军,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入学注册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第

11、七章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转专业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和每年印发的通知精神。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同意、学校批准,允许转专业:1 .在创新创业实践中成绩表现突出者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需提供相关成果或证明等材料);2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持有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证明),或确有特殊学习困难(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3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的专长(需提供相关成果或证明材料),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者;4 .学

12、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休学期满、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回校复学的;5 .在招生录取时,因计划变更、专业调整等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转专业的。6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7 .单独招生、对口招生、“2+3”一贯制、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等形式入学的,原则上只能在本学院内,或转出到校内有相同或相近招生录取形式的专业(专业群)学习。(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转专业:L处于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的;8 .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9 .凡已有校内转专业经历者;10 入学以来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11 学分已修满

13、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12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或应作为试读、退学处理者;13 跨招生录取类别转专业的(如普通高考招生与单独招生考试之间);14 经高考入学的,高考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每年招生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统一提供最低录取分数线作为参考);15 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如艺术类、体育类统招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成人类学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等)。第二十八条转学、转专业具体要求及操作程序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暂行)执行。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14、的学生,应予办理休学手续。(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应征入伍者。(四)需停学进行创业试业实践或因家庭经济困难或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可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休学者不在此列)。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务科开具休学证明。休学材料于每学期最

15、后一周由各二级学院(部)整理后交学校教务处备案,学校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部)上报数据在学信网进行休学异动。休学证明由各二级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的管理:(一)休学学生应及时离开学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考试和各种活动。(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S)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第三十三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初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各二级学院(部)于每学期最后一周将复学材料一并交学校教务处备案并在学信网异动。没办理复学手续一律不予注册。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有关手续。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学生休学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有关手续者,取消学籍。休学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相近专业学习。第九章退学、试读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退学,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通知家长或抚养人。(一)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经二级学院(部)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四)自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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