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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危货道路运输企业)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科室、各工作岗位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略4定义4.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2、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2 作业场所,是指公司员工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4.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公司员工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4.4 职业禁忌,是指公司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5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5.1 安全科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负责提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
3、各科室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情况进行监督。5.2 公司办公室:负责劳保用品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劳保用品的采购。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工作。办公室门按照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仓库保管员按照有关标准对办公室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保管。仓库按照发放标准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台帐。5.3 财务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价格进行审计监督。5.4 车队必须认真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6管理要求6.1 职业卫生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科室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科室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6.2 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6.3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酒已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6.4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应急管理科室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6.5 公司应当对公司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5、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公司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6.6 公司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6.7 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6.8 公司必须为公司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6、并督促、教育、指导公司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6.9 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6.10 公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6.11 公司与公司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公司应当依法为公司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7、,缴纳保险费。6.12 公司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公司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6.13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公司员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6.14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公司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公司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公司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
8、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公司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15 公司应当为公司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公司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16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孚闾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6.17 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科室和有关科室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公司员工,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6.18 公司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7附则7.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7.2 以往的规定与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