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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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河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收集体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贮存难、监管难问题,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效力,有效防范化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二、工作内容综合考虑全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分布、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及收集能力等情况,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兼顾收集、贮存能力,确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由黑河市生态

2、环境局审批,试点单位在满足辖区内经营活动基础上,可以跨县级行政区。(一)试点单位收集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含1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科研机构、学校、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厂等行业实验室,如废机油、废活性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废液(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在线监测废液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矿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5吨以下的废矿物油或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可纳入收集范围。同时,可根据执法部门需求为其收集贮存罚没的危险废物。(二)试点单位收集贮存能力。根据收集范围内小微企业

3、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和自身贮存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不得超出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所要求的范围。严禁收集贮存具有反应性、废弃剧毒化学品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他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或禁止收集的,从其规定。(三)试点单位收运流程。严格参照危废经营单位进行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试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安全规范处置。(四)试点单位内部管理。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

4、BI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规定及有关标准要求规范运营,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区分类贮存要求,定期维护污染治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收集、转运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同时,严格按照环评、排污许可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准入条件(一)试点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综合性危险废

5、物处置单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积极参与集中收集试点。(二)试点单位要依法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按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三)鼓励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四)试点单位应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五)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

6、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签订协议书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六)试点单位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鼓励收集后直接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四、审批程序(一)前期准备。各地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小微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底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二)试点申请。自市级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前,有参与试点意向的单位可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按照准入要求,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三)初步审查。当地生

7、态环境部门应根据试点单位申请,组织专人对试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初审,确定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四)复核审查。试点单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条件后,将初审意见及资料上报,由黑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审批,将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并进行公示。五、环境管理(一)严格台账管理。试点单位应根据收集范围内产废单位特点,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情况。(二)强化信息化监管。鼓励试点单位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信息系统,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根据其反应特性分区贮

8、存,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鼓励全过程实行电子标签、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做到危险废物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三)扩展试点服务功能。试点单位可对小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方面的管理延伸服务,将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指导纳入集中收集的服务内容,协助小微企业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提升产废单位管理水平。试点单位要与小微企业签订收集协议,严格按照收集协议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不得超范围或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六、保障措施(一)

9、强化试点信息公开。试点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督促试点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其它行政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或有奖举报等途径,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生态环境部分局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10、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三)建立试点单位退出机制。试点单位主动退出试点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并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环境污染等。对于在执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试点单位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终止其试点工作,(四)推进危险废物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部分废物类别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支持建立危险废物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三流合一。七、试点期限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试点结束后执行国家新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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