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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1、进度目标:总工期定540日历天,详后附表 2、进度管理制度 2.1工程一开始,就要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编制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并以之作为进度控制的依据,实际施工进度,若进度延缓,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调整措施。如明确调整进度计划的须经工程部经理审核后报工程部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2.2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要分0.00m以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封顶;装修、安装;全面竣工四大阶段来进行控制。每一阶段形象进度计划应按期或提前完成,则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就有保证。并应利用经济手段,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奖罚条件分解到四大阶段来进行奖罚。对于未能按形象进度计划完成
2、的分项、分部工程,应提出顺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或扣付该项部分工程款的建议,报工程部经理和经理审批。 2.3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顺延应严格控制。顺延的理由要充分,并应分清主导或非主导工序,以合同为依据,事实与数据为基础,于72小时内给予合理的认定,并按3.3.2和5.3.1办理。 2.4要严格控制设计更改,以免因设计更改导致工期顺延或增补工程量。 2.5要注意组织和协调好甲方分包工程与总体施工单位的交叉施工,防止相互影响而引起的工期顺延,甲方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冲突,原则上,甲方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甲方现场代表应组织双方或多方的技术交底与施工组织的穿插和融合。 2.6在施工的全过程中,甲方的工作应及时完成,以免因配合不当而导致工期相应顺延,原则上,对方(含质检、设计与其它政府部门)来函及问题,须于三天内予以答复或解决,不能解决的,应书面澄清原因,取得对方的谅解,不得无故拖延。 2.7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原则上按合同执行,但专来工程师与工程经理或预算师有权对拨付时间予以调整,以利于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和予以惩戒,提前拨付应上报公司审定后,方可拨付。付款单签字程序由预算师、监理工程、甲方代表、工程部经理履行。 2.8 甲方代表应对所管工程有前瞻性、预见性,计划要科学、周密、务实,提前做好各分项材料的考察工作,确保施工单位在计划时间节点内进场,避免出现停工待料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