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1号——确认程序》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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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1号一确认程序的通知(深证上(2022)6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1号一确认程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深证上(2017)387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L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1号一确认程序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1号-确认程序

2、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7月15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1号一确认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提升审核透明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担任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向本所申请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挂牌条件的,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包

3、括申请、受理、反馈、审议、出具挂牌条件确认文件等。本所设立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挂牌工作小组),对资产支持证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进行集体审议。本所在挂牌条件确认过程中,对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第四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挂牌条件确认标准、进度、结果等信息通过本所网站及时向市场公开。第五条本所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提交和受理、反馈意见出具及其回复、审议意见告

4、知等事项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办理。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现场问询、现场沟通除外。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挂牌条件确认意见。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止核对、请示有权机关、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等,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第六条本所挂牌条件核对人员(以下简称核对人员)与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核对人员就挂牌条件确认工作相关事项与管理人等相关主体沟通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与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私下接触或者与其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第七

5、条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与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相关的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证券服务机构、增信主体(如有)等及其相关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本所自律监管。第八条本所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本所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申请文件以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管理人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第九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关注挂牌条件确认进展,及时回复反馈意见。第十条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6、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第二章受理、核对和反馈第十一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且不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示情形。第十二条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编制及签章、格式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和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要求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管理人;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补正,补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管理人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最

7、终提交补正的时间为准。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管理人理由:(一)通知管理人补正申请文件,管理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二)管理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形式;(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确定两名核对人员,核对人员的确定应当符合本所回避制度的规定。核对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专项计划涉及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交易结构、风险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核对,提出重点关注问题,并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确定反馈意见。第十六条反馈会由本所相关人员参加,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

8、召开。第十七条反馈会讨论认为需要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反馈会讨论认为不需要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并自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第十八条自申请文件受理至首次出具反馈意见或者通知无反馈意见期间为静默期,核对人员不得接受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事宜的来访或者其他形式的沟通。第十九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或者核查,逐项解释说明相关情况,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并对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第二十条首次反馈意见发出后,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反馈意见和其他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以会谈方式进行沟通的,由本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来访人员进行现场沟通。第二十一条除本所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并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反馈意见回复涉及申请文件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和修改说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管理人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理由。延期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本所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反馈意见回复

10、和经修改的申请文件,认为需要继续出具反馈意见的,自收到反馈意见回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反馈意见;认为反馈意见回复符合要求的,本所自确认反馈意见回复符合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继续出具反馈意见:(一)反馈意见回复未能针对性地回答反馈意见,或者需要就反馈意见回复继续出具反馈意见的;(二)挂牌条件确认过程中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三)确需继续出具反馈意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本所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问询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证券服务机构、增信主体(如有)等及其相关人员,调阅

11、与发行和挂牌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资料。第三章挂牌工作小组会议第二十五条挂牌工作小组由本所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和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三)熟悉资产证券化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四)熟悉会计、经济、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实务;(五)未受到影响履行职责的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六)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担任挂牌工作小组成员:(一)不符

12、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二)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工作纪律;(三)二次无故不参加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五)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六)本所认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工作小组成员的其他情形。挂牌工作小组成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受到调查的,调查期间本所可以暂停其参加挂牌工作小组会议。第二十七条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对申请文件和核对报告进行审议,重点关注反馈意见及其回复和其他重大问题,以合议的方式对资产支持证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等事宜作出决定,形成审议意见,并履行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挂牌工作小组会议

13、,提前审阅核对报告和相关文件,勤勉尽责;(二)按时参加挂牌工作小组会议,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三)及时向本所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事项;(四)及时向本所报告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对其职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原始权益人等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挂牌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内容、合议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泄露或者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二)不得利用挂牌工作小组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三)不得

14、私下接触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及其相关人员,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前述单位、个人提供的资金、礼品和其他利益;(四)不得与其他挂牌工作小组成员串通发表意见,也不得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挂牌工作小组成员独立判断和发表意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工作纪律。第三十条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工作小组会议由五名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参加。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抽选参会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参会的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应当签署承诺书,确认遵守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及其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挂牌工作小组成员的专业判断,或者以其

15、他方式干扰挂牌工作小组成员审议。第三十三条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参会成员认为需要就申请文件中的特定事项问询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证券服务机构、增信主体(如有)等的,本所提前通知被问询单位安排人员参会,并告知拟问询事项。被问询单位应当针对拟问询事项进行充分准备。第三十四条挂牌工作小组会议按照下列议程召开:(一)会议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二)核对人员汇报项目情况、反馈意见、回复和落实情况;(三)核对人员接受参会挂牌工作小组成员询问,答复相关问题;(四)就特定事项询问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证券服务机构、增信主体等(如适用);(五)参会挂牌工作小组成员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六)讨论并以合议方式形成审议意见。第三十五条挂牌工作小组会议通过合议形成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议意见。第三十六条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审议意见为通过且不存在需要补充披露或者完善事项的,本所自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形成审议意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第三十七条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审议意见为通过但要求管理人等补充披露或者完善相关事项的,本所自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形成审议意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事项。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申请文件或者完善相关事项。本所对补充披露或者完善事项的落实情况予以核对、确认,无须再次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审议。本所自确认补充披露或者完善的事项落实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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