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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工作协议书甲方:湖南大学乙方:(工作人员)性别:;工号;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常用邮箱本协议书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共同遵守各项条款。第一条甲方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同意乙方自年月日至年一月日止,脱产以身份赴(国家/地区)工作,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不可延长协议期限或改变工作身份。第二条人事关系保留期间,乙方人事管理仍依托乙方原岗位所在学院。甲方正常发放乙方国家基本工资,为乙方缴纳社会统筹保险和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第三条乙方在外期间,应遵守中国与所在国的法律、中国政府和甲方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规定等;与
2、所在学院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第四条乙方在外期间,须根据当地要求自行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本人承担。第五条乙方协议期满回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到所在学院、人力资源处报到,继续履行原岗位聘用合同,并按聘用合同要求进行聘期考核。第六条甲方从乙方按期回校报到之下月起,按政策恢复其相应的薪酬待遇。乙方回校后两个月内应在校内作一次公开学术报告,报告由所在学院组织,并报甲方备案。第七条出国(境)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者,服务期为2年;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者,服务期为3年。如违约,按照服务月数递减分摊的原则,退还学校支付的相关留学费用。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并停发薪酬。第八条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乙方所在学院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共同遵照执行。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乙方所在学院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乙方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乙方签字:年月日甲方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