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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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2019年12月第八届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有限的经费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拨付给校工会管理,用于开展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集体福利活动、解决教职工因多种原因给本人及家庭造成的生活困难,及各种形式的慰问活动。第四条校工会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并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创办教职工福利事业的发展基金。第五条校工会每年从福利费中按每个在职教职工30元的标准下拨给各

2、分工会掌管使用,其余部分由校工会统一安排使用。第六条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全校性教职工集体福利物资的发放,其发放品种及标准由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七条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先由教职工本人所在分工会进行补助,确属特殊困难者,校工会再视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IOOO元;情况极为特殊者,最高可补助到2000-3000元,且1人(户)1年只能享受1次补助。第八条教职工患一般疾病住院,原则上由各自所在的分工会看望慰问;对患有危重、癌症住院的教职工,由校工会会同有关单位领导前往探望,慰问金标准为IOOO元。第九条在职教职工去世,按湘潭大学关于办理丧事的有关

3、规定,由校工会组织慰问,家属慰问金为2000元;教职工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其慰问(金)补助标准为IoOO元。第十条教职工结婚、生育发放IOOO元的慰问品。第十一条教职工退休发放1000元的慰问品。第十二条教职工生日发放300元蛋糕券。第十三条每年开展面向劳模、先进教职工和一线教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的疗休养活动。第十四条凡教职工向校工会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单位签盖公章,经校工会或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批,方可领取困难补助。第十五条全校性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活动、极特殊的困难补助等大额福利费的使用,原则上由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六条分工会的福利费开支由分工会主席审批。第十七条教职工福利费预算、决算及使用开支,要做到手续健全,收支清楚,并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定期向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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