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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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 落实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 补资金”),是指用于激励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的专项资金。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中基协”)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科

2、技型企业包括已获相关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 术企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企业、企业技术中 心所在企业、工程研究中心牵头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优质中小企业及省工信厅认定的制 造业重点产业链及“链主”企业;所在行业领域为新一代信息 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的企 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农业农村领域重点 专项或高技术领域专项的、企业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 (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并突破了卡脖子技术的科技类企 业;其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书面认定的重点支持科 技类企业。第三条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

3、督管理应遵 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动态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 金中列支。鼓励各市同步给予落户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 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全省创业投资 发展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补费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 金。第七条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负责本地 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费金申报初审等工作,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 监督管理。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认定标准第八条新设立或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一)自2022年1月1日后在山东省内新注册成立的或者 由外省迁入且已完成基

4、金备案的创业投密机构(包含子公 司);(二)新设立或新迁入之日起投资山东区域内非上市科技 型企业且实际投资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三)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 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 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给予其奖励200万元;2亿元(或 等值外币)为一档,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IOoO万元;自享受落 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基金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满2年后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 外)。第九条特大型机构落户奖励(一)自2022年1月1日后在山东省内新注

5、册成立或者由 外省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子公司);(-)实际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 币);(三)管理机构应以投资科技类企业和项目为主,特别是 光电芯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 源、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等赛道中具有成长性、独特性和持续 性的科技类项目,科技类已投项目数量和金额占全部项目数量 和金额的比例均不低于50%;(四)管理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 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对满足上述条件的科技类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 予300万元奖励。享受奖励政策的机构,应签订落地承诺,除 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外5年内不得迁出.

6、第十条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一)自2022年1月1日后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省 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其 子公司、分公司);(二)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5 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企业接受投资的上年 度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三)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 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四)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 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 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同一机构管理多只创投 基金,分别第一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分 别申请一次投资奖励。第十一条投资风险补贴(一)自2022年1月1日后以增资扩股(股权投资)方式 首次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期满2年且7年内 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创业投资机构(包含其子公司、分公 司);(二)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 且在7年内,项目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后,投资机构首次投资本 金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减值退出、公 司已被吊销执照、公司已停止经营超过1年等情形;(三)创业投资机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 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

8、录。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损失 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贴。同一机构管理的单只或多只基金共 同投资单个或多个项目,单个或多个项目发生实际损失后,仅 统计所有亏损项目的实际损失,盈利项目不冲抵亏损项目,单 个亏损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 高600万元。第十二条支持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自2022年1月1日后长期资本方实际出资额在1亿 元及以上,且创业投资机构(基金)实际投资我省早期、初创 期科技型企业金额占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50%以上的;(二)长期资本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基金、银行理财、保险 资金、国有资本(央企和地方国企)、产业龙头企业(

9、上市公 司)、高校母基金等。长期资本方实际出资额最低门槛为1亿 元,出资额可累计计算。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长期资本方,省财政按其实际出资额分 档给予投资奖励。实际出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的,给予 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实际出资额在3亿元以上,给予 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奖励.奖补密金须用于增加在鲁再投 资。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三条奖补资金的申请申请对象应向注册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提交奖 补费金相关申报材料,创业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须书面同 意。(一)新设立或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落户以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一式两份):1 .奖补资金申请表;2

10、 .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中基协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证明;4 .被投企业名录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被投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的证明;6 .股权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和被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单;7 .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出 具);8 .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二)特大型机构落户以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一式两份):1 .奖补资金申请表;2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证明;4 .私募基金

11、管理人和基金审计报告;5 .全部投资项目所属行业、数量、金额汇总表(需列明科 技类已投项目数量和金额占比);6 .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三)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以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一式两份):1 .奖补资金申请表;2 .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被投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的证明;5 .股权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和被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 单;6 .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出 具);7 .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

12、无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四)投资风险补贴以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一式两份):1 .奖补资金申请表;2 .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中基协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证明;4 .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被投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的证明;6 .股权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和被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 单;7 .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出 具);8 .基金管理人、基金、被投企业历年审计报告;9 .实际投资损失的证明材料;10 .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普通版(24个月、5

13、2个领域)。(五)支持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以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主体进行申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一式两份):1 .奖补资金申请表;2 .长期资本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长期资本方实缴出费付款银行回单和创业投费企业资金 到账银行回单;5 .中基协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证明;6 .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 .被投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的证明;8 .股权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和被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 单;9 .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企业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出 具);10 .基金管理人、基金、被投企业历年审计报告;11 .信息真实性信

14、用承诺书、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普通版(24个月、52个领域)。第十四条奖补资金的审核(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奖补年度,次 年9月30日前受理申报,审核通过后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的12 月31日前拨付到位。(二)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对辖区内 拟奖励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根据奖补比例计 算应奖补资金额度并填报奖补资金申请表,相关材料统一汇总 整理后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 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核验。审核通过 后,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奖补额度,在门户网站、政策 兑现服务平台公示

15、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最终审核后向奖补对象拨付奖补资金。第五章JK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对违背信用承诺、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追偿 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 申报资格,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对所在设区市主管审核 部门予以通报。第十六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每年对创业投资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创业投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奖 励资金的专款专用,按照年度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年 月31日。关于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为进一步引导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落实创 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 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 2023155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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