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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部H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操作细则(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配租、退出和
2、租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莞城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的,面向东部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用人单位内在企石镇内无自有住房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莞城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监督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莞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监督管理;东莞市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园区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与运营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面向园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公益性社会组织集体出租。租赁合同签订主体为该申请单位或组织,
3、附租住人员信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及其拟入住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园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园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研发企业、服务业企业及机关、学校、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二)园区用人单位拟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2、员工本人在企石旗内无自有住房;3、拟入住人在提交申请当月,需已依法在东莞市缴纳社会保险(外驻机构含总公司因公司派遣留园区企业工作的职员、及属于入园企业外包工程单位的非东莞企业员工除外)。第六条在公共租赁住房空置超一年时可适当放宽面向在园区单位工
4、作的个人提出申请。租赁合同签订主体为该申请人,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如有同住人员的均应在企石镇内无自有住房。第三章申请与审核入住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属于入园企业外包工程单位还须提供与园区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复印件。(三)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拟入住人员名单;(四)拟入住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拟入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拟入住人提供在企石领无房产证明(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打印);3、拟入住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
5、在岗证明(合同提供复印件,在职证明提供盖章原件);4、拟入住人缴纳本单位正常社保有效证明(外驻机构含总公司因公司派遣留园区企业工作的职员、及属于入园企业外包工程单位的非东莞企业员工除外)。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参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梃交申请资料。第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租赁申请,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申请提交时间先后顺序,定期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审批。若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则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则审核不通过,并明确审核不通过理由,退回相关资料。(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向审核通过后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简称承租方)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现场直接选定需要的户
6、型。(三)承租方选中房源后,缴交租赁押金等相关费用,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录入租赁信息资料,同时开具收据、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凭收据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处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承租方统一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订,承租方必须在收到租赁合同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合同的签署。超期未签署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第四章轮候、退出机制与监督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根据租赁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逐栋、逐层、按套有序分配租赁;申请单位或个人因方向不好等因素要求重新选房的,将重新排队轮候配租。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须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制作租
7、赁台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信息,对承租方、入住人员资料及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详尽登记,为承租方续租提供数据支持。第十二条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到期需续租的,承租方需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三章第七条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三条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有权直接采取相应措施,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租金,违规的承租方5年内不得再次在园区内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牟利的;(三)在公共租赁住房从
8、事违法活动的。第十四条租住的房间连续6个月没有产生任何水电费的记录,将视为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方入住人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不得违反消防规定,不得存放危险物品,违者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承租期间,承租方必须提供真实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信息,不得随意更改房屋内的入住人员,确实需要增加或更改人员应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供增加或更改人员名单等资料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承租方须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拖欠相关费用超出房屋押金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没收押金。第十七条入
9、住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理规约,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须负责修复或赔偿。如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没收押金。第十八条对累计拖欠两个月以上租金、租赁期满应当膊退而拒不腾退房屋、违规使用应收回住房的承租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依法告知后无实质回应的,运营机构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强制收回住房,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十九条承租方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承租方在退出住房
10、时应填写退房审批表,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现场物业管理处验收退出房屋,在各方签字确认后,交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对承租方及其入住人员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随机、不定期的合法监督检查,承租方及其入住人员必须给予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方或其入住人员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实际入住人员相关信息的,视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没收押金。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租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园区具体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价格,由产权持有单位及委托运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制定,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季度将代为收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上缴街道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莞城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原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操作细则(莞城府(2018)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