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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修改前本次修订的变动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居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一)删去第七条其次款中的“实收资本”.其次十三条设立有限贲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居处。(二)将其次十三条其次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徽的出资额”.其次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2、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三)将其次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微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确定对有限贡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3、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费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四)删去其次十七条第三款。其次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五)删去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殆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六)将第三十条改为其次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杆3.
4、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J第三十三条有限贲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卜.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见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时抗第三人。(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八)删去第五十九条
5、第一款。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纳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居处。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
6、将其次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I)将第八卜一条改为第八I条,并将第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微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J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确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四条以发起
7、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微纳的,应即微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据发起人协议担当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须要削减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削减注册资本决议之口起十口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口内在(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8、:“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报纸上公告。债权人Fl接到通知书之口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口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202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9、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供应了法律保障。箔者兹对本次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阔投资者参考。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依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确定对有限员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货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全部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
10、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确定设立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I元”设立有限货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依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确定对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免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这意味着,自202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亦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J和发起设
11、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贵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赤任公司股东或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须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
12、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本次修改删去公司法其次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货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有限贡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黄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亮点四: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本次修改删去第七条其次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其次卜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险资机构效资并山具证明J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其次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谙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这意味着,自202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盼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供应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状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