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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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实施,贯彻落实“引才兴沃”计划,为各类人才来曲沃发展创业解决住房服务保障,强化服务理念,以服务引人才,聚人才,留人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县委、县政府用于统筹解决全县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引才兴沃”计划引入的各类人才住房问题的过渡性住房。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服务人才、统筹管理、科学运营的原则。第四条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条件认定、统筹协调及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包括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委托物业管理等)。第五条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每半年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

2、小组报送人才公寓入住和退出情况。第二章入住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六条入住条件:在曲沃县域暂无自有住房,符合曲沃县“引才兴沃”计划规定,县委、县政府引进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临汾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国际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技术技能人才(E类)、高学历人才(F类)六大类人才;(二)到曲沃县任职或挂职的科级及以上外地干部;(三)通过统一招考、招聘或调动,到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干部(在编在岗;具有“双一流”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未

3、婚或非曲沃籍已婚);(四)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入驻曲沃,具有较好发展前景、规模较大的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内的高级管理人才;本土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五)所学专业、所从事行业与我县一、二、三产业发展高度契合,与我县绿色钢铁、黄河金三角智慧果蔬、全域旅游、”教育.复兴”等重点计划、各人才基地关联度高,在我县建立院士、博士工作站(基地、中心)的人才(团队);(六)服务县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且具有属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七)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其他人才。第七条申报。符合本办法入住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向县智创城发展服

4、务中心正式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曲沃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服务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从学信网上下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证明有效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服务企事业单位)关于申报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入住申报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第九条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申报时间等因素提出入住名单,经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下发曲沃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第十条经批准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凭曲沃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本

5、人身份证,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第三章公寓管理第十一条批准入住的人员,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押金,用于公寓内公共设施的财产担保。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在入住期间产生的有线电视、网络、环卫、供水、供电、供暖、天然气、物业管理等日常费用由县财政负担。第十二条对入住人才实行合同制管理,入住合同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入住人员需与该中心委托的运营公司(单位)签订书面入住合同,入住合同根据入住时长签订,并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第十三条入住人才在人才公寓连续入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入住期满,如无续住需求的,入住人员须在入住合同到期前5日内做好退房准备;如有续住需求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

6、向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续住申请,经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初审、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继续签订入住合同,续签合同不超过1年。第十四条分配原则:(一)人才公寓按照“自愿申请、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综合排名、依次选房”的原则分配住房。(二)人才公寓分配标准:国际顶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及对我县发展作用发挥较大或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建筑面积134平方米的人才公离;其他高层次人才提供建筑面积67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到曲沃县任职或挂职的科级及以上干部,按规定超出面积,需按市场价补齐差价,上缴国库。(三)人才公寓分配时,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入住条件人才

7、需求时,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实行等候分配制度,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统筹确定分配对象以及房型。(四)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入住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第十五条人才公寓一经分配,未经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同意,不得私自调换。第十六条入住人员不得擅自将所居住的公寓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不得作其它处理。第十七条人才公离入住人员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状。第十八条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

8、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人才公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推荐单位应协同配合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入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入住人员遵守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第四章退出管理第二十条入住人才在入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核实后取消其入住资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单位进行反馈:(一)入住对象及其配偶在曲沃县域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二)已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四)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入住的;(五)转让、转借、转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六)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七)不配合人才公离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9、(八)有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九)有其他需要终止入住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入住期满、中途退房或被取消入住资格的,应及时腌退住房,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入住人本人填写曲沃县人才公寓退房登记表(一式两份),向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二)解除入住合同。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委托人才公离管理单位负责对公寓配备的生活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公寓设施有损坏的,由入住人员修补完善或照价赔偿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公寓设施损坏且在规定退出时限内拒不赔偿的,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委托人才公寓运营公司(单位)照价从担保押金中扣除:对已下达退出通知且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出人才公寓的,由入住人员用人单位、推荐单位负责落实赔偿和清退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我县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件由县智创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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