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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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源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我县敬老院建设成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M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B(国务院令第456号)和长治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长民字2009)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县、乡人民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把敬老院工作列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敬老院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货主要是:负贡敬老院的规划与建设,指导敬老院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检杳敬老院的运行与管理,培训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饮敬老院行

2、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资是:负贡乡镇敬老院的组建与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下达的相关指标与任务.第五条敬老院是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货五保户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日常事务管理。在敬老院(含福利院)的学龄孤儿应当保证其就学,并供养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第六条敬老院是一项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县、乡兴办的敬老院原则上应纳入全额事业单位管理,村办、民办的敬老院应列入民办非企业序列管理.第七条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实行差别管理,集中供养标准应高于分散供养标准。五保对猿供养标准为6000元。在全市的规定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含牛.活费、零用钱、水电暖等费用)的基础上,县

3、级按毋人每年拔入1500元解决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维修费等,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参照村财乡管的办法,实行院财乡(镇管。第八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货制,乡镇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或其它事业人员兼任。院长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落实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管理监督敬老院服务人员履行职员,维护五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每个敬老院选派一名副院长具体负责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供养人员与工作人miou的比例配备,采用聘用制。工

4、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也可实行计时工资制,以临时工为主,实行月芍核、半年考核、年度号核,工资可实行上下浮动,奖惩严明,挂靠人员享受的工资不得占敬老院费用。工资标准暂定为:院长月工资不超过100O元,厨师月工资不超过1200元,其它工作人员月工资不超过800元。在职事业人员兼疏长的可享受每月600元补助。第十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供养对象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院长领导卜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职贲,制定院民守则,规范院民行为,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第十二条敬老院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每年定时为五保人员

5、检查身体1次:五保人员入院要签定集中供养协议书,协议书由村委、供养对象和院方三方签定。第十三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鼓励有条件的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合理分配使用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加强农村敬老院综合性福利服务功能。第十四条集中供养要坚持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哲不提倡集中供养无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不得集中供养患有传染病、重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的五保对象.第十五条在敬老院入住的院民患病的,敬老院应积极给予治疗,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确因戊病瘫疾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原则上由村委委托他人或其亲属给予照料。在敬老院死亡的由村委或亲属安葬,民政部门把五保户当年生活费作为丧葬补贴。第

6、十六条敬老院院民居住室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合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丁5平方米.乡镇敬老院床位设置不低于40张,村办敬老院不低于20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0%,乡镇五保对象入院率不低于当地Ii保对象总数的50%,Ii保对象不可跨乡镇入住敬老院。第十七条敬老院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尤其要注全食品卫生安全,要请专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提倡院民分餐,餐具实行单柜保管,潦水洗刷餐具。第十八条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能够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应采取多种方式为五保对象庆祝生日,实行法定节日会餐制.第十九条敬老院要加强人性化管理

7、,每月(季度)要给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发放适当的零用钱(1020元),满足他们的基本消费.第二十条民办或民办公助性侦的敬老院(福利院)要经过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备案,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尤其是民办公助的敬老院耍明确产权关系,明确各方的货任权利和义务。对乡镇改扩建的敬老院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能以村委换届、村委干部变动刁雄或以其它理由拒绝敬老院使用已建成的敬老院建筑,更不能以其它名义占用敬老院房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敬老院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敬老院提供捐助或服务。捐助数额较大的,可以享有冠名权。第二十二条建立敬老院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敬老院申请、审批、供养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二十三条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列入县年度考核项目,对于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费令限期整改。对于挪用、挤占五保供养经费及发生地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贲解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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