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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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24年度(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二、缴存基数1、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

2、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2、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越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最高月缴存额为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24%(单位12%,个人12%)。三、其它规定本通知未规定事项,请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3)19号)执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特此通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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