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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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支持浙江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21)38号)、嘉兴市残疾人共同富裕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嘉残工委(2021)6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我区、持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

2、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部分预防康复托养第三条残疾预防重点干预服务。夫妇一方为秀洲区户籍并经医学确认为高风险对象的孕妇及备孕女方,秀洲区户籍残疾筛查阳性儿童,遵医嘱进行相关基因检测筛查、产前筛查诊断或儿童残疾诊断的,给予3001000元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印发秀洲区常态化推进先天残疾预防重点干预项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秀洲残联(2023)20号)执行。第四条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或在我区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经

3、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或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经残疾评定后符合国家残疾标准未满7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未满3周岁的疑似言语残疾儿童可凭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医学诊断证明书)。1 .基本康复训练。在省、市、区残联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每月康复的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自付部分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结算,户籍儿童每年最高补贴36000元,符合条件非户籍儿童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孤独症儿童最高补贴30000元),具体

4、按照淅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执行。2 .肢体矫治手术、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项目,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淅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执行。3 .人工耳蜗手术。对有适应指征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补贴。实际支出(含人工耳蜗、手术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低于7万元的,按实补贴;高于7万元部分,一

5、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30%,持低保边缘援助证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60%,持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70%,每人每耳最高补贴不超过】0万元。此年龄段安装的人工耳蜗进行体外处理机升级的,按实际价格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升级时间不受年龄限制,每人最多享受一次。4 .儿童辅具适配。适配儿童矫形器,每人每年不超过1对,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自行购买省、市目录其他辅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2款执行。第五条77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对象: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持证残疾儿童少年或持有效诊断证明的孤独症儿童少年。1 .基本康复训练。在省、市、区残联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

6、庭残疾儿童按省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标准执行,一般家庭残疾儿童按省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2 .人工耳蜗手术。对有适应指征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补贴。实际支出(含人工耳蜗、手术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低于3.5万元的,按实补贴;高于3.5万元部分,一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10%,持低保边缘援助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40%,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50%,每人每耳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此年龄段安装的人工耳蜗进行体外处理机升级的,按实际价格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升级时间不受年龄限制,每人最多享受一次。3 .肢体矫治手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

7、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执行。4 .辅助器具适配。购买大额类辅具,按照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24)5号)执行,购买其他辅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2款执行。第六条成人康夏服务。对象: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18周岁及以上持证残疾人。1.基本康复训练。对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成效的肢体残疾人或对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发病1年内的脑卒中、颅脑外伤、脊柱外伤而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患者(自杀

8、、自残、交通意外、交通肇事等情形除外),凭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秀洲区范围内的医疗单位或区残联认可的康复机构康复满一个月(连续康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经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和政府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经本人申请区残联审核同意后给予按实补贴,每月补贴限额2000元,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000元,持证残疾人可最多享受三年。2 .辅助器具货币补贴。自行购买省市目录内的辅助器具,价格在0-800元的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最多一次,超过800元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市

9、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残联(2021)35号)执行。肢体残疾人进行人工就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假肢装配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oO元。3 .辅助器具实物补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按照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淅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24J5号)执行,其他残疾人每年可在指定服务点免费配置浙江省残疾人实物配发辅助器具目录(2024年版)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件(个人移动辅具类别除外),不可同时享受货币补贴。第七条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补贴。按

10、照秀洲区残疾人康复托养体系管理办法执行。第三部分保障教育就业第八条精神残疾人补贴。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相关补贴按照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4)96号)执行。第九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照市本级低保标准的30%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体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执行。第十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

11、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或50元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批准由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具体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执行。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对残疾人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给予个

12、人缴费全额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按社保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并给予个人缴费额65%标准补贴的,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贴,提高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幅度按市本级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嘉人社(2018)155号执行。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给予缴费额的40%补贴。一次性补缴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个人缴费额的40

13、%补贴。具体按照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嘉人社(2018)155号执行。第十三条公交爱心卡服务。身高1.2米以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可申领公交爱心卡,本人凭卡可以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具体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实施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工作的通知(嘉残联(2013)5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交爱心卡管理的通知(嘉残联(2014)26号)执行。第十四条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按每辆每年2

14、60元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具体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和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执行。第十五条商业保险补贴。由政府出资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照料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第十六条基本住房保障。按照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22)18号)和区住建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操作办法的通知(秀洲建(2024)2号)执行。第十七条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15、奖励。按照关于印发嘉兴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残联(2022)10号)执行。第十八条“残疾人之家”补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之家二对被评定为一星级至五星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星级新提升的机构,验收合格的,给予星级补差补贴;每安置1名劳动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每年按不低于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配置、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补助;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每年分别给予被评定为一星级至五星级的1万元、1.5万元、2万元、4万元、5万

16、元的奖励。鼓励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创办“残疾人之家”,对符合条件且安置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参照“工疗型”残疾人之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就业安置补助和年度脸收考核奖励。“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的,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上岗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嘉兴市“工疗型”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残联(2021)2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44号)执行。第十九条就业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残疾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农村电商创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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