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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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广大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巩固脱贫成果,实现乡村振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乡镇、村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科学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全面提高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条本

2、办法适用于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管理人员应当有高度责任心和良好职业道德操守,通过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为农村饮水安全做好服务保障。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全县共有集中供水工程3处,其中榆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运营管理;太仙集中供水工程由三多乡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管理;太古集中供水工程由太古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管理。第五条单村供水工程管理。全县共有单村供水工程处,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在乡镇和县水利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受益村具体负责运营管理。第六条工程运营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3、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受益村为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饮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县水利局为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责任人,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集中供水工程或单村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确定运菅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管理、收缴水费、养护维(检)修、水源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各乡村要制定科学的供水计划和节约用水方案,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人员要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费收缴公示制度,全面确保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明白水。第七条工程设施保护。严禁任何单

4、位和个人搜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第八条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第九条工程维修管理。根据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维修管理办法,对户内净水机淤堵、水龙头冻裂、水表爆裂、院内管道冻结等问题,由用水户自行解决;对水源地淤积或掩埋,蓄水池淤积、轻微渗漏,100米以内供(输)水管道老化、堵塞、损坏或冻结,净水设备淤堵、水泵损坏等问题,由各村委负责维修恢复,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水源水量不足、水质不佳、输变电线路故障、100米以上供(

5、输)水管网老化损坏或冻结、蓄水池严重渗漏等问题,由乡村及时向县水利局申报,由县水利局组织修复,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维修资金35万元,同时积极向上级水利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全部纳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专户,专账管理,累积使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长期有效运行。第十条应急管理。成立县、乡、村三级农村供水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落实相应应急预案,遇到水源地淤积、供(输)水管道损坏或冻管、设备损坏等影响饮水安全的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抢修,确保农村供水保障。各乡、村要动员群众利用旱井、水窖、水缸等储水设施储存足量的备用水源,时常保持旱井、水窖、水缸水量充足,同时遇到紧急情

6、况各乡镇、村委要及时组织人员拉水送水,避免因饮水安全工程损坏或冬季冻管造成用水不便。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部门及各受益村,要加强对供水水源水量、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应掌握区域内取水情况、取水量及水量变化情况,并用围网等工程措施予以保护。第十二条各乡镇、村委要积极配合县水利局对全县的农村饮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控。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管网末梢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年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对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险,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第十三条各乡村要从严管理村级水管员,建立水管员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

7、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第四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各用水户要按照规定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站供水的,供水站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第十五条各村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各村委进行调整。第十六条为了补偿水费不足和降低群众水费负担,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水价实行政府补贴。村委可根据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投入农村饮水安全运行成本,降低用水户水价成本。第十七条对于个别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村集体研究,可免除其基本用水量的水费。第十八条各乡镇、村委、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用水户对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工程运行管理的知晓度。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宁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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