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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二级以上的医院应当成立药事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2、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4、药事管理委员会(组)二级医院由5-7
2、人、三级医院9TI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员,副主任委员1员.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5、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5.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5.2确定本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和处方集,手册。5.3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5.4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5.5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经济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5.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