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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有效促进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市场发展壮大,支持加快打造世界一流强港,根据宁波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及宁波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宁波市财政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的用于促进我市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的资金。其中,宁波市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从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纳入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
2、监督。第四条扶持年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政策;负责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编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扶持资金;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工作。第七条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各扶持年度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的业绩目标,测算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具体受理扶持资金的申请并做好初审工作;配合做好第三方审计;兑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负责建立有
3、关工作台账并保存扶持政策兑现相关材料;具体承担绩效评估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开展业务所需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二)为从事宁波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的经营人。经营人是指实际从事宁波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的业务经营、市场开拓、平台揽货等工作的企业。(三)申请企业在扶持年度内(扶持年度是指申请对应扶持资金的年度),未被信用中国网(https:/)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第九条申请企业扶持年度的海铁联运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实际完成经宁波港口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2000TEU及以上。其中,单条集装箱海
4、铁联运线路完成重箱数量在2000TEU及以上的、需提供与铁路方签订铁路运输代理协议,其余线路可以采用铁路货物运单替代。第四章扶持标准及资金分担第十条具体线路扶持标准。本办法以扶持年度内完成的海铁联运重箱箱量(TEU)作为量化依据(以20英尺集装箱为计量单位),年度具体线路扶持标准,原则上在上年度扶持标准基础上作适度调整,特别是重点腹地、重点线路,一般每年度调整一次。其中新增线路扶持标准根据运价、所处区域市场情况等确定。年度具体线路扶持标准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另行制定,原则上应在当年的3月底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核准。第十一条扶持资金分担。扶持资金按照“确定基数、共同分担”的
5、原则,由宁波市财政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市财政年度分担的扶持资金,按每年度完成的集装箱海铁联运总箱量计算,平均单箱扶持金额不超过135元/TEU;不超过135元/TEU标准的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度固定安排6000万元作为补贴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宁波市财政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度超过135元/TEU标准的扶持资金,全部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接受第三方审计。第五章业绩目标第十二条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市场推进主体和平台,2024年至2026年,各年度须完成以下各项业绩
6、目标:(一)宁波舟山港集装箱海铁联运每年度重箱量占比不低于50%;(二)宁波舟山港每年度分别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箱量不低于180万TEU、200万TEU、220万TEU;(三)每年度分别增加内陆无水港2家及以上,到2026年内陆无水港总数不低于42家。省、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与上述目标不一致的,以海铁联运年度工作要点或相关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为准。第十三条在扶持年限内,上述各项年度业绩目标,每出现一项指标数据不达标的(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认定依据),宁波市财政在对应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上,按照10%比例依次扣减,被扣减的金额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第六章申请、审核与发放第十四条申请(一)扶持资金采取
7、自愿申请原则,市交通运输局一般在次年1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二)申请材料:1 .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睑原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 .与铁路方签订的运输代理协议或铁路货物运单;5 .实际从事宁波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经营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性材料;6 .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审核与审计(一)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退回申报人。符合要求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局。(二)市交通运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条件、箱量数据、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本细则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确定年度扶持资金分配方案。(三)年度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方案函报市财政局。第十六条发放(一)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分配方
9、案,发文下达资金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二)市本级企业和市外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拨付,其他企业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企业所在地拨付。(三)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应设立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发放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该部分扶持资金应不晚于市级财政资金发放,发放情况应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接受市交通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十八条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
10、法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其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后续年度的申请资格。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表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申请表20年月日单位:万元企业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电话身份证号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扶持年度完成集装箱海铁联运数量112月份数量细化(按月统计)申请补助金额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