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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学习教育微党课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将受到相应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语、报假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
2、、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里的“报告”,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
3、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掩盖问题、隐瞒实情,则要给予更重处分。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需要广大党员干部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但是,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担当精神、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4、,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对工作纪律内容进行了有41对性的修改和增写,具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里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了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
5、、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从制度上解决“四风”问题,促进以好作风好形象创造新伟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了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中增写了相应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I1.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
6、统计、机构编制、信访等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规定相衔接,增加了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正确行使权力、规范履职尽责。四是推动规范何贵、精准问责.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该不该问责、该问谁的责、问到哪一层级、采取哪种问责方式,都关乎问责的效果和党组织的公信力,因此必须高度负责,努力做到规范、精准
7、。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滥用问责、随意问责的问题,也存在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了折扣。针对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求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增写了对滥用问责、问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进一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五是加大对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案件看,领导干部违规请托办事、说情打招呼、搞利益勾兑等问题屡禁不绝,损害社会公平公正,败坏党风政风民风,影响党的形象,必须从制度层面立规矩。针对此,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相衔接,增写了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进一步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