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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推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县政府决定设立“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转贷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灵活统筹安排我县可使用的财政资金,应急转贷资金池总规模2000万元。以后根据转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可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扩大规模。第三条建立“县中小微企业应急
2、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县领导为总召集人,县财政局(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县工信局、县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县支行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转贷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对转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审议转贷资金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转贷办,办公地点设在县金融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拟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F:(一)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转贷资金,逐步扩大转贷资金规模,并会同县工信局、人行县
3、支行加强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二)县工信局、人行县支行负责对转贷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贷款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指导贷款合作银行按规定及时发放转贷资金。(三)县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要与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贷款合作银行建立紧密联系机制,提供办事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天内办结转贷资金项目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第五条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联席会议领导卜.负责转贷资金的具体运作,履行如卜.职责:(一)服务中心负责与辖区内有关银行业机构签订转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
4、简称托管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批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确保转贷资金的安全。(三)负责对每笔应急转贷登记进行书面证明,并在办理每笔应急转贷业务前与有关抵押登记部门做好沟通。(四)与合作银行、企业签订使用转贷资金使用协议,按本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转贷资金。(五)每季度向成员单位通报转贷资金业务开展情况。(六)核算、提取转贷资金管理费用。(七)做好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和联席会议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转贷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七条转贷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
5、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下同)。(二)企业主提出申请使用的转贷资金,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三)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杳封冻结扣押情形;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主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优先用于参加我县风险补偿金的贷款项目。第八条企业申请转贷资金单笔最高限额2000万元,且仅限申请企业和企
6、业主用于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不超过10天,同一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次数不设限制,但为防止恶意占用政府资源,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超过2次后,使用转贷资金的成本相应提高。第九条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支付使用费,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定额收费方式,转贷资金使用每天的日综合费率为转贷资金额的1%。第十条为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主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第十i条转贷资金收益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转贷资金管理费用一年一定,每年由服务中心向联席会议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在转贷资金收益中安排,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缴入县财政收益的60%o转贷资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后,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全部安排用于增加转贷资金本金。第十二条转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I,三条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局)会同县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对我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操作细则进行修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