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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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会计实操融费租赁中双方的账务处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商,与乙公司(生产型企业)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公司出租所生产的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资产:X型数控设备;(2)租赁期:221年1月1日至223年12月31日,共3年;(3用金支付:自2x21年起每年年末支付年租金1OOO万元;(4)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5%,与市场利率相同;(5)该设备于221年1月:L日的公允价值为27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6)甲公司取得该租赁发生的相关成本为5万元;(7)该设备于221年1月1日交付乙公司,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无残值;租赁期届满时,乙公司可以0.1万元购

2、买该设备,预计租赁到期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不低于1500万元,乙公司对此金额提供担保;租赁期内该设备的保险、维修等费用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担。甲公司需要根据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为5.46%o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乙公司可以再租赁结束后,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成本购买该设备,就此判定,乙公司一定会行权。因此可以确定此次租赁为融资租赁。1.按市场利率来确定租赁收款额的现值租赁收款额现值=1OOOx(P/Af5%f3)+0.1(P/F,5%,3)=10002.7232+0.10.8638=2723.29也可是手算X(1+i)的-n次方,X为单次付款额,N为该付款额距今天的年限

3、第一年回款折现IOOO(1+5%)=95238第二年回款折现1000(1+5%)2=907.03第三年回款折现1000(1+5%)3=863.840.1万购买款折现10007U(1+5%)3=863.84租赁收款额现值=952.38+907.03+863.84+0.86384=2f724.07(有微(J误差是应为小数点后面四舍五人造成的)融资租赁的收入2.收入与成本的确定收入确定融资租赁资产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的原则确认。本设备公允价值2700万,租赁收款额现值2723.29,收入就要按照2700万确认收入。是的,刚才费劲算的租赁款折现,到这就再也没用了。

4、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销售成本=账面价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本案例中预置乙公司全额担保,所有销售成本就是账面价值。(2000万)3、相关会计分录、租赁发生日(21年1月1日)借: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3000.1(租金+购买设备金额)贷:主营业务收入2700(公允价格,因为租赁款现值高)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300.1(倒挤)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贷:库存商品2000借:销售费用5贷:银行存款5第一年年底付款日(12月31.日)借:银行存款1000贷: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1000确认融资收益借:应收融资租赁款一未实现融资收益147.42贷:租赁收入147.42(除去租赁公司以外的企

5、业,融资租赁收入计入此科目)确认租赁收入=融资租赁款摊余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摊余成本X内含利率=(3000.1-300.1)5.46%=147.42也可以理解成应收融资租赁款账”面余额X内含利率第二年借:银行存款1000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1000确认融资收益借:应收融资租赁款一未实现融资收益100.87贷:租赁收入100.87租赁收入=应收融资租赁余额X内含利率=(3000.1-1000)”租赁收款额借方”(300.1-147.42)“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贷方”X5.46%=100.87(万元)最后一年借:银行存款1000.1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1000.1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

6、现融资收益51.81贷:租赁收入51.81PS:为了防止因为四舍五入形成的差额,最后一年将余额全部转出即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

7、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

8、租赁企业。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

9、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10、、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

11、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第十七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潮口分散经营风险。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第十九条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

12、务的标的物。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

13、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第二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第二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

14、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第二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第三十条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才是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第三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

15、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三十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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