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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交通运输企业异常情况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的准备,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和“管风险就要关注异常”理念,进一步构建交通运输行业核级安全标准体系,切实加强异常情况提级管理,及时有效处置各类异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XX县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异常情况管理。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异常情况是指运输企业在道路运输过程中非正常操作或设备设施故障及其
2、他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的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异常、外部影响和人员异常等。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是本企业异常情况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异常情况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二章异常情况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提级管理要求,按照异常情况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六条一级异常情况指:异常情况已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发生,以及超出企业可控制范围,异常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置,将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件发生。第七条二级异常情况指:处于企业可控制范围内,但异常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置,将会导致人员需要就医、或导致其他等事件发生。第八条三级异常情
3、况指:处于企业可控制范围内,但异常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置,将会导致人员轻微受伤、或导致其他等事件发生。第三章异常情况报告第九条任何单位在发现或得知异常情况信息后(信息来源包含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预警平台)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异常情况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第十条对初步认定为三级异常情况的,异常情况发生企业应当在两小时内向相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报告。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研判,并报告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四十五分钟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异常情况处置完毕后,企业应当将异常情况处置记录在案。第十一条对初步认定为
4、二级异常情况的,异常情况发生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相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报告。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研判,上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处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在四十五分钟内赶赴现场,并在到达现场三十分钟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异常情况处置完毕后,企业应当将异常情况处置记录在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处置落实情况。第十二条对初步认定为一级异常情况的,异常情况发生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相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报告。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股室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研判,经主要领导确定后,三十分钟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主
5、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场处置,并在到达现场三十分钟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异常情况处置完毕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件调查。异常事件处置过程中应遵循“有情即报,边报边查”的原则,及时汇报处置进度和情况变化,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异常情况,应当按照一级异常情况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道路运输设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三)可能造成人、车、物、环境等影响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
6、者影响较大的舆情事件、或者危及人数3人及以上的。第十四条异常情况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上报异常情况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第十五条上报异常情况处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数据、图表、趋势,并逐项分析异常原因、评估处置措施、提出改进方法等。第四章异常情况处置第十六条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异常情况发生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评估风险、制定处置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异常情况进一步恶化;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完善处置措施,持续进行异常情况监测
7、预警,确保人、车、物等安全;同时,要进行动态风险研判,预判可能出现的新的异常情况,并完善相应处置方案。第五章异常情况排查第十九条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研判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异常工况,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建立或明确紧急处置程序,开展培训和演练。第二十条异常情况排查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如GPS、北斗终端等)、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建立完善异常情况监测与预警机制。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异常情况管理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和管理工作进行
8、检查,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排查出的各类异常情况,编制详细的异常情况现场处置方案和异常情况综合处置预案,明确处置和操作程序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异常情况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处置水平。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异常情况管理,结合监管执法计划和专项整治行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督促企业加强异常情况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排查及企业上报的各类异常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对反复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异常情况适时加大检查频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发生异常情况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给予通报批
9、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未及时处理或未履行职责的,导致事态扩大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异常情况处置基本原则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异常情况处置基本原则一、及时果断退守到安全状态(一)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紧急处置程序及时果断退守到安全状态:(1)运输车辆出现车辆技术状况问题、自燃、刹车制动控制失效、剧烈振动等异常情况的。(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阀、爆破片等紧急泄压系统异常启动,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3)交通运输关键设备故障、重要的公用工程(水电氮汽风)中断、仪表控制系统故障等,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
10、的。(4)运输车辆出现易燃易爆、高毒剧毒介质明显泄漏,存在失控风险的。(5)道路遇地震、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不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安全退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全装置停车、局部停车、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运输工具停止装载、终止反应、涉危险运输卸料泄压、单元隔离等。(二)运输装置出现未研判出且无紧急处置程序的异常工况,应第一时间果断停车。二、现场处置人员最少化(一)当现场情况不明时,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初步确定现场可进入后,最多2人在有防护装备、报警仪及相关安全工具后进入现场进一步侦杳情况。(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管控现场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按最少化
11、原则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严禁与处置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三)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不得超过2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四)指挥人员应尽可能使用视频、无线电通讯等设备进行远程调度指挥。(五)应采用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基于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强化处置现场人员聚集风险管控,以免导致其他事故发生。三、全面辨识分析风险稳妥处置(一)处置前应全面分析研判处置过程的安全风险,制定落实有效管控措施,严禁在风险不明或不可控的情况下盲目处置。(二)严格作业安全条件确认,严禁未落实安全措施保障情况下,私自作业。(三)处置人员应根据现场的特性和可能潜在的风险,措施完备有效处置。四、全局考虑系统统筹(一)异常情况处置应综合考虑,严禁多头指挥、无序处置。(二)应明确专人及时查看异常情况况处置时涉及的上下游装置及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三)异常情况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分析导致异常情况的原因,从管理、技术方面进行改进提升,完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资料,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演练,提高异常情况处置能力。(四)异常情况符合启动应急预案的,按预案的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