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1095258 上传时间:2024-07-1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7.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营造稳

2、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做优做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提供司法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

3、政策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贡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F1.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审计、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以及税务、金融监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制度,

4、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七条中小微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指导和H律管理,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基金扩大规模。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促进创业创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者参与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

5、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优化税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措施。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河南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落实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建立单独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完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

6、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精特新贷、科技贷、绿色贷、信用贷等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对中小微企业提高贷款标准,不得设置违反规定的贷款条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禁止通过收取贷款服务费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费用。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融通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信息,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依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融资

7、服务。第十四条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股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第十五条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等方式,便利资金周转,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机制,出台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周转资金池进行奖励。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小

8、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优化考核方法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为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应当达到国家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第十八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

9、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微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第十九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推动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增强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专项资本市场服务,帮助企业挂牌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微企业上市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荐优质企业申报加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鼓励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宜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

10、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给予奖励或者补助。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发展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贡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

11、中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标准化厂房、购买通用设备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研发管理体系、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重大创新产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共享研发平台

12、,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共建产学研用平台,开放试验仪器设备,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能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合作,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主导产业,加强重点产业链培育,促进企业集群式发展。鼓励大型企业在吸纳中小微企业参与基础上,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推动重点产业链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等协作关系,推进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重点

13、产业链。支持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产业链专精特新企业,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产业集群整体升级。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应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大型信息化服务商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

14、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指导中小微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老字号等,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援助机制,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援助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而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中小微企业均可

15、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中小微企业准入障碍。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贡的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按照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微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

16、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外,不得要求其提供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微企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国际展会:对中小微企业参加符合本省分类补助标准展会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一定支持。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支持跨境电商包机、中欧班列中豫号专列增加开行班次,鼓励大型企业或者链主企业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推动中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人力资源 > 企业文档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