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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f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及政务新媒体辅助功能,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i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本细则政务公开的平台包括区人民政府网站,各镇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潴(APP)等.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奖惩分
2、明的原则进行.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被考核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自查与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至股;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落实至股;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是:结合年度工作要点,从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解读回应参与(包括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服务公开(主要是政务服务公开)、平台建设(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3、、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包括统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目录公开及落实情况)、组织保障(包括机制建设、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检查)6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周抽查、月检直、季通报、社会评议、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周抽查主要是对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内容发布情况每周进行抽直督促;月检查主要是对所有被考核单位例行公开情况每月进行全面检三;季通报主要是对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每季度汇总通报1次;社会评议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集对被考核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每年1次;年终考核是结合季通报、社会评议等情况,按照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评定.第八条考核时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被考核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结合本考核指标体系先行自直,形成书面材料.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召开会议、听取自直汇报、网上核查、社会评议等方式,结合季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实行扣分制,分值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第九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第十条区信息中心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考核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实施责任追究,
5、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纪委监委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第十二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除法律;去规另有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所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二)未按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未及时公开、公开内容不实、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应予公
6、开而不主动、不及时公开的;(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五)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信息的;(六)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提供真实资料或作出回复的;(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八)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直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九所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信息损坏、丢失的;(十)对有关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十一
7、)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十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社会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十三)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替、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结果:(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料;(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三)情节严重、账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四)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宜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悄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构成3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组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纪委监委。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