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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办事指南业务名称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设定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申请条件申请人为银行,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完成木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2 .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
2、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3 .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
3、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办理材料1、申请报告;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办理机构及地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金融机构监管科(原门市展鸿路IOO号人民银行大楼一楼服务大厅)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OO联系电话0592-5899503、5890939、5899653办理流程1、银行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2、由外汇局逐级审核完成备案审批;3、受理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审批结果;4、银行收到批复后填写送达回执,并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