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合并发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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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4)34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现将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2月11日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货物损失处理的原则、程序和铁路内部责任划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简称货规)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简称管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

2、属企业。与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直通运输的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的方针。货物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物损失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第四条货物损失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局、直属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运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专职人员,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货物

3、损失处理人员(含车站货运安全员,下同)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履行货物损失勘查、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职责。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应支持货物损失处理人员行使职权。货物损失处理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办事机构的值班电话,受理货物损失咨询和投诉.第五条。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和扫描仪等设备,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货物损失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铁路局、直属站段负责货物损失处理的人员应配备移动办公设备,确保及时处理货物损失工作。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均须通过

4、系统进行.各级货物损失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手册,保证录制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各级信息部门应保证系统环境安全,运行稳定,网络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除按本规则处理外,应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货物损失种类和等级第七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第八条货物损失分为五类:(一)火灾。(二)被盗(有被盗痕迹)。(三)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漏失

5、,没有被盗痕迹)。(四)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死亡、污染、染毒等)。(五)其他(办理差错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第九条。货物损失分为四级:(一)一级损失。货物损失款额(以下简称损失款额)1O万元以上的。(二)二级损失。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O万元的。(三)三级损失。损失款额IOO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四)轻微损失。损失款额未满IOOO元的。第十条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办理差错(未构成货物损失的),如误办理(违反营业办理限制、停限装命令)、误运送、误交付、票货分离等,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处理。第三章,货物损失报告与勘查第十一条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

6、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告。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货运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用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代替,下同)。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物流企业(包括铁路物流企业或铁路运输企业委托的社会物流企业,下同)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第十二条货物损失按下列情况重点勘查:(一)火灾。货车火灾:查明火灾列车车次、到达时间、编挂位置;查看车内货物装载现状、起火部位、四周货物烧损情况;检查车辆状态、货物装载高度;了解机车类型及状态。货

7、场火灾:损失货物所处位置;着火点货位及周边自然现状;货物入库(区)时间和货物交接检查情况;仓库电线、灯具情况;装卸作业机具防火情况;人员出入情况。(二)被盗.车、集装箱(以下简称箱)内货物被盗:查明列车车次、到达时间、编挂位置;查看车(箱)体状态、施封状态、货物装载现状.货场内货物被盗:查明货物入库(区)时间、作业班组、作业货运员及在库区的交接情况.(三)丢失。车(箱)内货物丢失:查明列车车次、到达时间、开始作业和卸车完了时间,检查车辆、施封状态、货物装载现状.货场内货物丢失:查明货物入库(区)、卸车时间、卸车班组、货运员、库区货运员的交接情况、货物码放位置及相邻货物进出库情况等。(四)损坏.

8、查明破损货物的损坏程度、部位、数量、包装、衬垫、破口尺寸、堆码以及车(箱)状态、篷布状态等现状。查明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程度、数量;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出具的普通记录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记事栏相关内容及标记,货物包装堆码方式。查明污染货物损失程度、数量,车内污染物(源)名称、位置、面积、包装情况,污染物(源)与被污染货物距离,被污染货物的数量和程度。(五)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货物损失视具体情况进行勘查.第十三条。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通知铁路局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通知车辆

9、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收货人).第十四条。发现火灾,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运输局.货物损失速报内容如下:(一)损失等级、种类。(二)发现损失的时间、地点。(S)发站、到站、品名、承运日期。(四)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

10、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五)损失概要。(六)对有关单位的要求。拍发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物损失速报”字样,(一)至(六)项为各项代号.速报由车站主管领导审核签发。第十五条。货物发生损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规定办理.交付前车站应会同收货人(托运人)或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邀请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损失鉴定应在发现站现场就地进行,现场难以鉴定时,经与收货人(托运人)协商同意后,可以移至适当的场地进行鉴定。损失货物鉴定时,应按批编制“货物损失鉴定书”(见附件1-3),货物损失鉴定书应加盖处理站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参加人员应签字或盖章,第三方参加鉴定的,还需加

11、盖鉴定单位的印章或附出具的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应由货运负责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等两人以上参加鉴定。第十六条鉴定一般应自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10日内完成,以“货物损失查复书”(以下简称查复书,见附件14)送有关单位。情况特殊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费用),应在货物损失鉴定书中记明.属于收货人(托运人)责任的,由收货人(托运人)支付;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四章记录编制第十七条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为一页绿色A4纸(货主页)和一页白色A4纸(存查页)。带号码的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每组

12、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交给接方的证明页。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编印掌握。货物损失报告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货物损失时报告用。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记.涉及货物快运的还应在货运记录左上角加盖“货物快运专用戳记.第十八条货运记录作为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证明。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但列车有货运车长时,如装车时间紧张,可在物品清单(或交接凭证)中记明货物损失情况,由卸车站编制货运记录.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编制货运记录:(一)发生

13、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二)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三)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补送或损失货物及误运送货物回送时.(四)发现无票据、无标记、无法交付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五)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六)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第十九条普通记录作为现状交接证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

14、录:(一)发生货规管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二)货物损失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三)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四)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时。(五)货物运单、货票、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记载内容发生涂改或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时.(六)卸车(换装)发现货物件数较票据记载多出时。(七)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在办理货运检查交接作业时发现问题,按规定拍发的交接电报应视为普通记录。第二十条,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员或负责接取送达的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现货物损失当日编制。货物损失报告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如实记载损失货物及有关方

15、面的当时现状,填写字体要工整清晰,项目各栏填写齐全,并须编制人本人签字。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值班员审核签字后,连同收集的施封锁、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一并交货运安全员处理。货运安全员接到货物损失报告后,要核实货物损失报告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必要时,要到现场核对损失货物。货运记录由车站货运安全员编制.编制记录要如实记载货物损失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损失责任的结论,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货运记录应记明车(箱)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加固状态、损失货物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2办理.编制记录须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编制人员还须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其他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也应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名称。记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的人名章。第五章货物损失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派人外出调查.但交接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可不进行调查.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应由其主管直属站段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应将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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