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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d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潦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1年第1号)和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方案(发改规划(2019)19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高陵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西安市高陵区范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政策制定和工作的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工作的具
2、体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当事人第四条承包户中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谙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齐阳碍承包方依法仃偿退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受让方是发包方.发包方可以委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相关事宜。第六条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价格、年限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的年限,可以是永久,也可以是确定期限。第七条承包方聘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回发包方后,发包方应向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中请变更登记原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确权信息。第八条发包方应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后的管理机制。自愿
3、有偿退出给发包方的土地,不作为机动地进行管理。所得收益,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原承包方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的经济补偿。第三章原则和程序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等价有偿、合法、自肥、平等的原则。第卜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土地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土地流转租金水平或农作物产出水平,以及耕地征地补偿标准,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支付方式般为逐年支付。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行为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十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退出全部承包地,也可以只退出部
4、分承包地。第十三条农户臼愿有偿退出上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征得户内成员一致同意,并就未来分户时的利益分配问题,在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第十四条农户在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与发包方核准户内成员姓名、人数及地亩。如果遇到国家政策允许调整土地时,发包方可以采取“动账不动地“多退少补”等方式,确保农户及发包方双方利益.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出现分户的,由户内成员协商解决土地及利益分配问题后,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确权登记。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按照“申请一审查一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一)申请。农户提出书面申请。(二)审杳。发包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变更登记。农户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向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申谙办理确权信息的变更登记。第I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当事人双方应当向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提交以卜材料:(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申请表:(二)变更确权信息所需的四至等资料;(三)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四)双方核准确认的农户全体户内成员的姓名、人数、身份证明材料:(五)户内成员就自愿退出及户内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六)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堂附则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贡解释.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