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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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现就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疫情便利化采购“绿色通道”市级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

2、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各采购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疫情便利化采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控。在执行疫情防控便利化政策时,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节点,在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可通过竞价、比价、议价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相关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二、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

3、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鼓励采购人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4、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鼓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6%的价格扣除比例基础上,增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五、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给予优惠

5、。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如采购项目无特殊需要,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原则上大型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中小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2%;原则上取消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质保金;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即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再增加5临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采购人可结合采购项目实施情况,依据采购合同约定,适当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

6、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六、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不得以政府部门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采购办提交资金支付申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使用自筹资金已履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期限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采购资金,疫情结束后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七、进一步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

7、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推进实施政府绿色采购。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八、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灵活适用的“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数字化平台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业务门槛和融资利率,提高授信额度,加快放款速度。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采购办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另行通知。长春市财政局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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