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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论诉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刘晓东对某个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都会涉与到公允和效率这两个方面,而人们通常认为效率和公正是两个对立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方法可能是不公正的,一个公正的法律解决方法又可能是缺乏效率的。在汉语语境里,的确会如此。在汉语的习惯表达中,效率表达“做事的快慢程度”,效益表达“结果的好”。而在英语的表达中,译为“效率”“efficiency”的就兼有效率与效益综合的词义,“efficiency”既意味着“过程的快”,也意味着“结果的好”。而在英语的表达中,译为“效率”“efficiency”的就兼有效率与效益综合的词义,“efficiency”既意味着“过程的快”,也意味着“结果
2、的好”。经济学中的效率,又称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最优标准,或帕累托最优状态。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具有经济效率的:反之,不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缺乏经济效率的。在汉语语境中,“公正”至少应当包含公允、正义两个含义,而公正与公允、正义在多数状况下所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运用“公正”来表达相当于英文中的“Justice”(正义)或许更为恰当。公允的概念通常在制度意义上运用。公正是潜藏在人内心深处的一种自然的自我本性,公正来自于直觉,一种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的直觉。个人假如不受利益的干扰,都会公正的。没有人会对公正感到满足,每个人都是理性的,而且心对自己的私利进行最大化,不能希望人们把公正的事情看成是公正的
3、,只有对白已比较有利的事情才会被理解为公正的。没有永恒的公正,公正总是相对的,改变发展的,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法经济学的探讨却表明效率和公正的一样性。公允与效率远非是对立的,甚至要比初看上时有更亲密的关系。许多人高估了效率与公允正义之间的冲突,事实上许多状况卜效率与公允是没有冲突的,许多的公正社会正义是界定在效率的基础上。换言之,在许多状况下,公正和社会公允的概念事实上也是一个效率的概念,“正义的其次种涵义一一或许是最一般的涵义一一是效率”。在许多状况下,对公正和社会公允的概念事实上也是一个效率的概念。如庞德认为“正义并不仅仅意味着
4、个人的德行,也不仅仅意味着人们之间的志向关系。正义意味着一种制度,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和法律行为的支配,是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奢侈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须要的机制。10其实可以把庞德对正义的阐释理解为一种效率问题“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经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状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经常是殊途同归。一、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所描述的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的数量的多少,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约程度;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
5、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约和充分利用资源。这样界定,体现效率的可比性一多快好省充分利用的涵义。司法效率是解决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内容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由于诉讼效率问题在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性,学者也把它作为目的内容的组成部分加以探讨。在价值选择中,效率当然是个重要曲码,即使在两者统的时候,也必需在实现诉讼目的的过程中追求诉讼效率,因而,有学者把刑事诉讼目的归纳为公正和效率。”判决要公正,审判过程中资源要足够,事实认定过程公允、充分,审判时间不应过长,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或其他困难。”不同学者对诉讼效率有不同的理解,大致可归纳以下
6、几种:诉讼效率要求当事人人对于是否诉诸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作出合乎经济理性的选择,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留意节约司法资源的耗费;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留意判决对人们将来行为选择的激励作用;诉讼效率要求立法机关在程序支配和程序设计上,应当合理地选择程序规则,安排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诉讼效率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它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步来解决纠纷,可以用“诉讼与时”这i概念指代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效率可界定为:肯定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投入量与刑事案件处理之比。比率高,法律就是有效率或高效率的;比率低,法律就是低效率的;综上,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
7、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肯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效,加速诉讼运作,削减案件拖延和积压现象。19诉讼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20诉讼过程中的经济合理性就是要求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合理地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和科学地配置这些司法资源,来实现诉讼目的.由于难以依靠大量增加司法资源,通过最大程度的投入来解决案件拖延或积压问题,所以要通过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诉讼收益最大化。诉讼效果的目的性体现表现为办结案件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一是提高结案率,要求结案的数量达到满足社会的须要的预期
8、值:二是提高结案的质城,办结的案件要从质量上满足社会的须要。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与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是刑事诉讼效率中两项基本的价值内容。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地实现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须要的刑事诉讼目的。对司法资源的支配和各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安排,假如不能最终实现大幅度地提高效率,那么这样的制度革新不能认为是胜利的举措。对刑事司法而言,为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和司法任务繁重与艰难性之间的冲突,必需重视司法资源的投入产出比率,同时留意有效地完成刑事司法的限制犯罪、爱护社会和爱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任务。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司法资源严峻不足的
9、状况下,对效率的考虑有相当的意义。设置妥当的诉讼期日、对程序繁简分别、完善过滤机制、削减诉讼拖延、征缴刑事诉讼权用、革新法院的管理体制、完善刑事审判程序体系等问题,都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途径。二、程序公正标准与其要素众所周知,自然正义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和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的看法。1932年,英国乂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争议各方都有权知晓作出裁决的理由;二是假如对负责调查的官员作出的报告提出门员询,争议各方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戈尔丁又把自然正义细化九项内容:法官在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案件的人不应当做本案的法官;案件处理的结果中不应包含法官(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法
10、官不能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看法均应当给与公允的对待;法官要听取各方当事人证据和论据;法官不能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形下,听取另一方的看法;各方当事人都能有公允的机会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案件处理的结论要以理性推演合理评判才能得出;推理要依据全部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在美国是运用法律的正值程序作为评判程序公正的标准的,美国联邦宪法第1-10条修正案中所包含的程序保障要求干脆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标准,在其后的判例中逐步确立了这些标准:如获得公正陪审团的审判、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证人、获得与对方证人质证的机会等等。陈瑞华博
11、士认为评判刑事审判程序公正的标准有程序参与原则、裁判者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与时和终结原则这六个方面的内容,这也是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的标准。陈瑞华博士后来乂把这六项内容修正为程序参与原则、裁判者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合理原则、程序与时原则和程序终结原则。综合对程序公正的论述,参与、中立、同等对待、自治、合理、与忖,终局,这些都是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所要求的必备要素。从构成程序公正的要素来分析程序公正的意蕴,或许会看得比较清晰。诉讼程序对公正孜孜以求之,程序公正的程序要有利广爱护公民的权利,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程序公正的要素中也体现了效率,程序公正慈含着效率的
12、价值,公正和效率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三、程序公正的要索体现着诉讼效率诉讼参与人有效参与诉讼,亲自到场始终参与诉讼全过程。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了敬重,诉讼参与人有充分的机会表达白己的看法和看法,消退各种疑问,参与形成最终的裁判,也表明别人,尤其是法官,非常看重他们的参与,那么,诉讼参与人往往能够心悦诚服的接受裁判的结果。假如法官依靠单独在庭审外调查取得的征据,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让被告人认同接受依据这些证据得到的裁判就有点“强加尸人”。法官亲白由庭审外调查取证,越俎代庖去替检察院做工作,收集证据的动力不足,并不肯定能够确保工作的效果,既耗费r有限的审判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
13、还形成了有罪的预断和偏见,也损害了程序公正和效率。同等对待控辩双方,赐予相同的机会,尤其对被告人与辩护人赐予同等的武装,使其能够有机会和实力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双方通过证据开示知道了对方的证据,法官对控方和辩方的看法蜴相同的关注,控辩双方各显神通,也能避开错误成本的发生。被告人、被害人与其亲属在心理上就简洁接受最终的处理结果,就会相应地提高审判的绩效。理性要求法官留意独立的思索得出裁判的结论,法官依靠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合理和充分论证的证据,通过细致冷静的评议,衡量控辩双方提出的合法的有效的证据、主见和看法,制作有依据和有理由的裁判。在形成裁判的过程中,要解除不当的外力干预。在我国,案件的处理要经
14、过请示批示,顾与多方面的看法,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法官要向庭长汇报,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的探讨,审理案件的法官的理性思索得不到呈现,使庭审活动投入的成本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庭审后的一系列请示汇报批示的繁杂活动又增加了诉讼投入,而且还增大了发生错误成本的风险。自治要求依鸵程序自身的运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在中立的法官面前绽开,通过庭审前的证据开示,双方都清晰争辩的焦点,通过庭审时的交叉询问,案件的事实真相明朗的显现,法官独立推断得出裁判,法官制作出有裁判理由和裁判的依据裁判文书:而不用再通过非庭审的途径获得裁判,自治、自治的庭审程序集中连续处理了案件,最大可能的节约了时间,在一个可预期的时限内终结
15、了案件,较好的限制了诉讼投入,削减了诉讼成本支出,无疑提高了诉讼效率,彰显了程序公正。审判活动假如拖延,案件处理的时间就要拉长,诉讼的干脆成本就会大量增加,而且可能因证据流失、证人的遗忘而出现误差。对被告人而言,其利益和命运处悬挂状态,不能尽快从不确定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被害人也得不到与时的安抚。与时结案避开了“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困扰,节约了参与各方对诉讼的资源投入。不论是适用般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都要贯彻与时原则,避开诉讼拖延带来的不必要的诉讼投入。但是还要克服只是追求速度的审判,在匆忙之中绽开庭审,把时间限制得很短,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受到过多的限制,充分参与就做不到,法官不
16、经过从容的慎重的庭审和评议,不经过谨慎思索就下判,诉讼各方的利益定受到损害,尤其是被告人,不会满足以快速的方式作出影响其生命和财产的这种确定的。种本能感到没有被仔细对待,对这样作出的裁判不会信任,也没有感受到公正的阳光的暖和。给各方诉讼参与人带来的经济成本和损失,都是诉讼不经济的,诉讼拖延既没有体现公正也没有体现效率。终局性强调裁判一旦生效就具有稳定性。假如裁判没有起到止争的作用,还要再次审理,说明争吵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救济程序中,对相同的争议点还被提出来,那么在原来的审理发生的成本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程序终结性的要求,法院对同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要有一个最终的确定的状态,以后对同一案件的审理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随意或没有限制的再行启动审判程序,尤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要从严限制;审判多次反红,也不简洁使错误得到订正。留意程序的终结性还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在第一次审判时就倾尽全力,也避开出现那种因被告人受到烙饼式的反豆市在而使其处于担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