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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等四人诉X市交通运输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原告:李一、王二、张三、赵四;被告:X市交通运输公司:第三人:刘五2023年3月某日,李一、王二、张三、赵四乘坐X市交通运输公司的大巴出行,该大巴与刘五驾驶的轿车碰撞,导致李一、王二、张三、赵四受伤。当即他们四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检查、治疗,李一伤势稍重,做r手术,其他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撞伤,接受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及修养,李一伤情稳定,其他人基本恢虹,他们向该交通运输公司索赔,但索赔淡判不顺利,丁是2023年五一节假期后,李一、王二、张三、赵四委托律册向X市y区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遂决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依法不宜维续适用荷易程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故,木案应转为普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择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