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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2月,刘某与某租赁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该公司按刘某要求为其购买车辆,并将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回租给刘某使用,刘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以该车作为抵押物为租金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中,刘某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故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车辆。法院受理该案后,按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刘某送达异议权利告知书,在经过书面审查及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法院认为刘某与租赁公司之间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租赁公司对案涉车辆的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刘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对该车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欠付租金、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