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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相权力:首相的职权虽然绝大部分没有法律正式规定,但根据惯例首相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英国政治制度上首相的地位由宪法惯例产生,其权力也由宪法惯例决定。根据宪法惯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种权力:L代表政府向英王汇报全部情况02.代表政府在议会中为政府的重大政策进行辩护。3.向英王提出任命内阁成员和其他部长名单,也可要求他们辞职或变更他们的职务。4.主持内阁会议,决定内阁议事日程。5.向英王推荐高级法官、主教和对某些其他官员的任命。6.决定各部职权的划分,决定部的成立、合并和废除。7.对各部业务进行总的指导,解决各部之间的争议。8、内阁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因此首相有责任回答议会的质询,向议会报告政府的工作
2、。但是,首相作为议会多数党领袖能操纵议会,并且有权建议英王解散议会,宣布重新大选。1742年沃波尔内阁因失去议会支持而集体辞职,由此开创了组阁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多数并集体负责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内阁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请国王解散下院,并提前大选,获胜后继续组阁,这一作法也成为惯例。实际上,英国首相的权利比美国总统的权利都大。美国总统对内阁人员只有提名权,而英国首相有任命权。内阁权力分配:1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2首相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
3、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3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4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5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因此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6首相、内阁和政府的产生与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一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一英王批准后内阁和政府便告组成。在英国内阁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脑和多数党领袖)是掌握国家实权的关键人物,但是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和政府都必须接
4、受议会的监督,如首相有义务向议会报告工作,有责任回答议员的质询。7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内阁成员组成: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组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
5、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1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内阁主要作用:政府中的高级大臣组成的英国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既操纵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对“国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数立法和行政主动性的来源”,总之,它是国家的行政之塌。它
6、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内政、外交、防务、教育、科研等各项决策。第二,控制立法。现代社会中由于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复杂化,议员个人既无设备又缺乏全面的知识和足够的信息来准备复杂的议案,导致政府逐渐加强对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议案,这种议案都是由内阁提交下院通过的。而且在准备议案中,内阁委员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其中,即先由内阁列出议案原则,再由他组织有关大臣、文官、专家等一起磋商议案细节,然后交内阁审定。最后提交下院通过。第三,作为政党的领导。首相是执政党领袖,内阁大臣都是由执政党领导组成的。内阁除了对国家、政府进行行政上的领导外,同时也劝其政党行使着领导权。如讨论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竞选宣言等,在下院和公众中,为其党的政策、行动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等。解析与探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首相丘吉尔对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说:“总统先生,人们关心的是你在何种程度上不经国会批准而能采取行动,而你不必为内阁所困扰。而另一方面,我从不为议会所困扰,但我事事都得与我的内阁商量并获得内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