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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广播站管理制度*中学广播站以“贴近校园,感受生活”为宗旨,以“敏锐、活力、务实、创新”为指导思想,服务全校,传播新闻,传递信息,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窗口,是德育工作的前沿阵地,承担着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的重要职责。总则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传播校内外资讯,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广播站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做好广播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健康高雅、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特制定本条例。凡广播站成员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广播站内部的管理制度。广播站成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调动。第一章组织纪律一
2、、管理条例1、广播站会议无论大小,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出席,有特殊原因者,需提前请假。无故缺席者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提醒,第三次站长或指导老师可以申请另换他人。2、因特殊原因,工作和上课发生冲突时,必须提前向指导老师请假。严禁利用广播站之名处理私事,如有违反者视情节严重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含三次者)给予辞退。3、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播出节目,需提前向站长请假,并作好节目安排。4、广播站成员应听从指挥,顾全大局;并能灵活熟练地运用既定的原则和程序以解决突发事件。二、广播站内部条例1、维护广播设备,保证正常运作。2、准时上岗开播,保证播音质量。3、播音员要尽职尽责,执行操作规程,
3、遵守广播站工作制度。4、保持广播室内卫生,每周一中午准时打扫卫生。成员要注意个人形象,衣着干净整齐。5、严禁在广播室充电,如手机等。三、广播宣传设备管理1、广播站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各种设备,包括播放器,CD碟等。2、不得随意带非广播站人员进入广播站,音器材必须由学校后勤部门同意方可外借。3、广播室内严禁抽烟、酗酒、待客、堆放个人物品。第二章工作职责一、指导老师职责1、负责本站全体成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学习并开展活动。2、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3、负责与学校主管领导,其他部门和上级部门的协调工作。二、站长守则1、广播站主要负责人做好站内全面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
4、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上报。2、站长定期检查器械的使用状况,及时掌握站内情况。3、广播站主要负责人对本站不负责任的站员可以对其做思想工作,如屡教不改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对其换人。4、协助指导老师的工作,及时传达老师的指示。广播站站长有权召集临时组长例会和广播站全体成员大会,集体讨论解决广播站的重要事项。5、站长、指导老师要经常与学校各部门联系,及时获取信息,集中各部门布置各项工作。三、播音守则1、播音员要普通话标准,热情、亲切、大方,有责任心。要具有一定的语言组织能力。2、根据栏目,内容形式的不同,播音员要以不同的方式传达给听众。3、播音员必须提前熟悉节目内容并在开播前进入广播室,不能
5、按时到位事先要提前向站长报告,及时与其他播音人员进行调换交接工作。4、爱护广播站设备和用品。不得私自挪用和占有;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规定,除追回原物或索赔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保持播音室的安静、整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播音室,每次播音完后要将仪器关闭,整理好碟片。6、要认真精选稿件四、稿件守则1、重要的广播稿件须经指导老师同意方能播出,如出现上述错误,视情况进行处理。2、采用稿件必须始终把质量摆在第一位,应把握以下四个标准:选材是否精当;格调是否高雅;准备是否充分;节目是否口语化。第三章组织管理一、广播站领导成员产生办法及招收工作人员制度1、新生入学后开始招收广播站工作人员。2、广播站站
6、长由上届站长提名,经考核批准通过。3、广播站各组长由上届组长提名,经广播站站长、指导老师考核批准通过。4、招收工作由指导老师统一部署,责制订招收计划和方案,由全体成员相互配合具体实施。5、被录用的新工作人员在招收工作结束后进入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表现优秀者成为广播站正式工作人员。6、对试用期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认真者,经站长批准,随时给予劝退处理。7、对具有上述问题的正式工作人员,须经上报,批准同意后,给予劝退或作自动离站处理。二、播音制度1、广播站实行播音组长负责制,播音组长全面负责本组播音的稿件组织、节目设计与播音安排。各播音组由组长负责,提前设计好播音计划与内容安排。2、每组包括播音员二人,共12个小组,每组负责一次播音。3、各组应及时联系,提出存在问题,积累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三、例会制度1、每两周召开一次站内全体人员例会。及时解决近期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内容。2、广播站站长有权召集临时组长例会和广播站全体成员大会,集体讨论解决广播站的重要事项。四、奖罚评定1、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广播台内部的各种考勤情况作为期末评优的考核条件之一,每学期评选“优秀”若干名,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工作制度,屡次不改的做除名处理。2、对不遵守纪律、不专心工作,经警告无效者,依制度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