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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贷款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2、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等形式的贷款。第三条【中心、银行职能】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黔南州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经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第四条【调整依据】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
3、房保障政策要求。第五条【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推动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申请时限第六条【贷款对象】凡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州实施异地贷款政策前提下,本州外缴存的职工在本州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的证明;其他申请条件参照本州缴存职工执行。第七条【纯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一)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家庭未申请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同意并配合办理住房抵押登记;(五)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直系亲属,其中父母年龄均不能超过65周岁,子女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所购(建)房屋产权人或配偶;(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按
5、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议通过的最新标准执行;其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30%的首付款资金;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40%的首付款资金。(A)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期房、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住房必须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的项目,且在项目合作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封顶(安装电梯、完善外立面等公共设施)后方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黔南州个人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申请办理续签。新购商品房的,楼盘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九)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数
6、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同意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情况下,委托符合规定的部门代办不动产相关权证;(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其他类型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公转商贷款的,除符合第七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组合贷款、公转商贷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出现逾期记录且所购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三)公积金中心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办或停办商转公、公转商、异地贷款业务。第九条【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无论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享有贷款房屋所有权,均应当作为
7、共同借款人。第十条【贷款房产套数限制】公积金贷款支持购(建)黔南州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以家庭为单位(含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审核住房贷款套数,包括信用记录中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公转商等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系统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此次申请贷款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o二套房认定标准。信用报告有过一次商业住房
8、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系统显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此次申请贷款认定为二套住房贷款;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系统显示仅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按第二套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一套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第十一条【限制贷款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购买一手房一次性结清房价款的;(二)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直系亲属外的其他权利人的;(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未按规定缴存公积
9、金的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保证贷款存续期间正常缴存,且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第十二条【不予受理情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一)申请日前60个月内,公积金贷款记录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且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以下情况:L贷款申请时已存在首付贷的;2 .个人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的;3 .申请日前24个月内存在个人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信用卡(含准贷记卡)逾期记录,且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
10、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4 .个人信用卡(含准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5 .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6 .作为担保人对外担保金额与申请贷款共同核算月还款额超过家庭收入50%的;(三)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房行为或虚假租赁关系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被限制申请贷款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其他规定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况。第十三条【申请时限】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备案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获取不动产权证一
11、年内申请;(二)购买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新建住房或二手房(以下简称现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办妥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申请,或交纳二手房房屋契税(以税收缴款书所列日期为准)后的3个月内申请;(三)建造自住住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按发证时间起两年内申请;(四)购买回迁房的,应在支付第一笔房屋交付款后至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年内申请;(五)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应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并在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六个月内办理;第十四条【轮候机制】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超过95%(含)
12、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启动公转商贷款,降低贷款资金压力,确保个贷率逐步回落,资金流动性恢复正常后解除预警状态。当个贷率低于85%(不含)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启动公转商贷款赎回工作。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制定,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五条【贷款限额标准】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得超过第十六至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贷款额度。购房总价低于第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最低限额的,以购房总价的80%计算。(二)购买期房、新建商品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款的80%,与提取额
13、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剩余价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总价的60%;涉及购买回迁房的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的差额。(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的内部装饰。购买新建精装修商品住房的,精装款不计入贷款额度。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款的80%,与提取额、精装款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剩余价款。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价款的,购房总价直接予以扣除精装款;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装修价款的,房屋建筑面积在90Itf(含)以下的,按合同总价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再按合同总价的15%予以扣除精装款;房屋建筑
14、面积在90以上144(含)以下的,按合同总价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再按合同总价的20%予以扣除精装款;房屋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按合同总价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再按合同总价的25%予以扣除精装款。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州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按照契税价和交易价最低额计算。(三)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月缴额与缴存基数合计数的50%。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商业贷款等,应计入还款额度。第十六条【职工家庭可贷额度计算】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风险可控”原则,按如下计算公式确定: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二借款人(含借款人配偶)申请日住房公
15、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申请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指申请贷款当日在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申请时,借款人与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合计数。职工家庭通过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倍数暂定为15。可贷额度抹零取整至千位。第十七条【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限额标准】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40万元。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第十八条【激励政策额度计算】引进人才按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每户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本州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的两倍。
16、引进人才的认定标准,以黔南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为准。第十九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贷款额度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且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十条【商转公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且不高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第二十一条【公转商贷款额度】公转商贷款的贷款额度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且不高于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可贷款额度。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