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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拟公布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有关事项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
2、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31362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郸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蛛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缴存单位应在51r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五、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