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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凡按规定提取、分配、结账的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基金、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业余医疗服务提成、专项补助、其他专项资金、专项借贷等收支均属专项资金管理范围。二、专项资金属医院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事先必须有预算、计划,并按指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除参照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外,必须从严掌握使用范围和有关手续。三、专项资金的提取、结转、分配,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要严格掌握各项专项资金的用途界限,不得互相挪用。四、使用专项资金购买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投入十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应经业务、设备、财务、基建、党政办等部门共同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方面的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预算管理。五、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补救,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应收、应付款项应即使清理。六、专项资金的收支,应按有关规定,每月结转并如实编报专项资金报表,对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