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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和依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六市监发(2019)39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于2019年6月26日印发。文件印发后,按照审核办法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均要求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最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审核办法的实施对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2021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修改,1.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分为三款,第一
2、款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分为三款,第一款为:“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第二款为:”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因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
3、行规定有关法制审核内容进行了修订,为确保政策连贯性,原审核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也应予以修订。二、制定目的按照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核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表述,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三、起草过程市市场监管局对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高度重视,2024年6月份启动相关工作,按照查找学习依据、开展调研、内部研讨等步骤推进,我局编制了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初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四、
4、主要修订内容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将原文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五)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J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将原文第四条第二款修订为:“除前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