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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制度1 .医师、医技类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1.2 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1.3 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1.4 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并报医务科审核、授予住院医师权限或诊断报告权后,方能独立执业。1.5 新招聘或调入我院的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或执业变更注
2、册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并报医务科审核、授予住院医师权限或诊断报告权后,方能独立执业。1.6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1.7 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科室考核合格,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独立执业及出具相关检查报告结果。2 .护理类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2.1 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人事科及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2.2 严格审查护士资质,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或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2.3 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在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后,由本
3、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根据其个人业务能力签署意见报护理部审核、授予护土权限后方可独立从事护理工作。2.4 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2.5 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6 对新招聘或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或执业变更注册手续后,先由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审核意见报护理部审批后,方能独立执业。2.7 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3 .药师执业费格准入管理制度3.1 严格
4、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卫生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3.2 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西、中药学)药师资格者,不能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3 对新招聘或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先试用1-3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对其进行相应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报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4 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在未取得药师资格者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土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药库等科室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并报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能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见习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