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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当事人往往通过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来降低交易中由于任意一方而产生的商业风险。但是,由于民事领域当事人的贸易很大程度上都是出于意思自治,这就会产生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在实践中,由于违约金约定比例出现纠纷的情况不胜枚举,那么在这类型纠纷中,如何判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会被法院支持,这是实践中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O1.相关概念违约金一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这是保障债务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02相关案例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了述约金但未明确标准的案例一:浙江A公司、西宁B公司建设工程筋工合同纠纷案案情提要:浙江A公司经评
2、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为某职工安置小区9#一19#楼工程的中标单位。2012年9月30日,西宁B公司与浙江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某职工安置小区11#、12#楼工程,工程内容是11#、12#楼及配套工程的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安装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清单、投标文件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是2012年10月1口至2014年8月15口。合同采用固定价形式,除设计变更签证及国家政策调整,不再调整合同价款,签订合同总价为94490457.56元。2016年12月1日,浙江A公司与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结算审核单确认审定造价105507380.77元。该
3、工程于2014年10月28口竣工验收,截止2017年1月23日,西宁B公司共向浙江A公司付款82892600元。浙江公司与西宁C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就该案涉工程屋面及外墙保温部分材料供应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2900000元。青海D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2013年7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调整的人工费造价为:4380114.84元:(2)屋面及外墙保温材料变更净增差价造价为:2895055.39元。西宁B公司委托西宁E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某职工安置小区申请材料扣减费用汇总,该工程材料扣减的班用合计为3616781.19元。浙江A公司主张西宁B公司支付人工费
4、用4380114.84元,并承担2015年2月1口起至实际付清之口止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28口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付款。浙江A公司主张从2015年2月1口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西宁B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浙江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492972.95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浙江A公司要求判令西宁B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浙江A公司要求西宁B公司承担因欠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228053.88元的诉求,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5、时应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或金额,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该院已经支持浙江A公司要求西宁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相应利息的诉求,且浙江A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西宁B公司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实际损失,故支付利息即属于赔偿损失,因此浙江A公司要求西宁B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3228053.88元的诉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浙江A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西宁B公司不按期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A公司主张西宁B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由于双方对违约金标准未作出约定,本院参照浙江A公司前述工程款利
6、息的百分之三十予以酌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案例二:小崔与酒店合同纠纷案案情提要I2012年3月,小崔找到一家五星级酒店,就2012年9月在酒店举行婚宴达成了口头协议,十余桌婚宴的价格为42768元。定口头协议当天,小崔支付了定金5000元。同年4月,小崔与酒店签订了婚宴协议书;8月,小崔按婚宴协议书要求支付了婚宴总金额50%的预付款21300元。后小崔和女友因感情不合,在举行婚宴前不久分手。因婚宴无法继续举行,小崔父母于2012年8月底亲F1.到酒店,通知相关负责人婚宴被迫取消,并当场表示愿意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酒店的损失做出相应赔偿。嗣后,小崔与酒店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但酒店坚持
7、按照婚宴协议书中违约贡任条款处理,即小崔应支付婚宴价格50%费用;而小崔要求酒店出具实际损失情况。后酒店开具发票及收据收取小崔违约金21384元,并将定金余款4916元退回小崔。小崔认为其行为是预期违约,酒店收取违约金过高,故诉至法院,要求酒店退还违约金14969元。酒店则认为双方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原告违约在先,依据违约金条款,被告收取50%的违约金符合约定。另外,原告取消婚宴的当口酒店出现空挡,全天没有办婚宴,也有重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多收取的违约金14969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8、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原告的预期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但考虑到被告酒店婚宴预定的特殊性,且原告取消婚宴确实给被告实际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故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约定50%的违约贡任过高,予以调整。原告自愿承担违约金6415元(即婚宴价格的15%)应属合理,予以采纳。案例三:周某诉A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情提要: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2口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9月30口前将绿城明园铺兰苑8幢2201室交付原告周某使用。合同
9、第十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口止,被告按口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周某于2014年10月14口、2014年12月31日分两次共向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共计2193799元。2016年6月17日,被告余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有关单位验收,于2016年8月2口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6年9月19日
10、,被告向原告周某发送绿城明园锦兰苑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6年9月30口9时30分办理交房手续。2016年9月30口交房过程中原告周某发现厨房下水管边渗水及顶部渗水,(2)东阳台右侧下水管下梁与顶面交界处疑似渗水,(3)次卧东南角边疑似渗水,上述问题记载在绿城明园铺兰苑8幢2201室住宅交付验收清单的“验收意见”一栏中,并在“验收意见”这栏中记载有“待处理好后再交房,其他验房步骤下次再验”。2017年12月26日,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某发送关于再次提醒收房的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12月31口前到绿城明园锦兰苑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交房手续。截至2018年2月27日本案庭审时,原
11、、被告双方尚未完成交房手续,庭审中双方表示会尽快完成交房手续并办理权属证书。后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组织原、被告双方现场查勘,被告工作人员表示2016年9月30口交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2016年10月维修结束,原告表示2016年11月杳看时原告认为渗水还未完全修爱,要求被告继续维修,后原告指出存在其他漏水问题,被告陆续在2017年间进行维修。原告在查勘时表示其认可涉案房屋目前已不存在渗漏,满足交付条件,但原告在法庭庭审结束后前往被告处要求办理交房手续时,因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30口起算的物业费,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故未完成交房手续。一审法院认为I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九中存在“买受人
12、同意,出卖人逾期交房且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时,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10%”的约定。其次,在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现场杳勘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在2016年10月己对验房时发现的渗水问题进行修复,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说明中也认可被告于2016年10月29日让物业工作人员通知原告渗水问题已经修复,原告也于2016年11月11口再次去查验房屋。但再次查验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对东阳台渗水的修曳采取养水24小时观察,并要求被告对养水后遗留的渗漏点继续修复。后原告在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间多次前往涉案房屋查验
13、,并在2016年年底以及2017年后续指出北阳介渗水、南卧室窗台下渗水等问题。考量到北阳介渗水、南卧室窗台下渗水等问题并未在2016年9月30日的验房问题清单中,即不屈于原、被告关于“待处理好后再交房,其他验房步骤下次再验”的约定范围内。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原告因被告逾期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权属证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法院认为将被告承担的违约金从按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二分别计算至交付日调整至整体按原告已付房价款的10%计算违约金较为合理。二审法院认为I一审法院适当调整降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并不构成逾期交房、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要求将
14、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周某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述约金数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明确承诺愿意支付其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高额违约金的案例四:拉萨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案情提要:2011年4月26日,拉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出让位于拉游市娘XX路XX、XX以北,原为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拨土地,面积27926平方米(41.89亩),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15、,出让年限为40年。2013年9月4日,V公司向拉萨国土局提交了竞买申请书及竞买报价单,以4989万元的价格参与该宗地块的竞买,后成为了该宗地的竞得人,2013年10月30日,M公司与拉萨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讥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H滞纳之口起每口按迟延1猿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2015年9月,拉萨市城乡规划局重新核定该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2015年11月11日,V公司与拉萨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合同中的宗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自原出让合同签订之口起算(2013年10月30口),不涉及补交出让金事宜
16、。该变更协议签订后,拉萨国土局多次通知M公司催缴并支付剩余出让金3989万元,后M公司于2015年12月30口、31口足额缴纳了剩余土地出让金。2016年10月19日,M公司与拉萨国土局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M公司在签订该协议之口起三个月内(即2017年1月19日之前)将未按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3989万元价款,应缴纳的违约金30356290元(2013年11月30口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向拉萨国土局缴纳。如不能及时缴纳违约金,拉萨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追究M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协议书签订后至本案审理时,M公司未向被告拉萨国土局缴纳约定的违约金。V公司认为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依据该约定计算所得违约金的数额约定显然过高。一审法院认为I依据M公司提交的出让合同及协议书、拉萨国土局提交的收据、票据(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