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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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三章城市更新保障第四章城市更新主体第五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一)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

2、居住类城市更新;(二)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三)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坚持“留改拆”并举,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敬畏历史

3、、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本市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发展,问题导向、有序推进,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建立城市更新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负责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跟踪指导城市更新示范项目,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并督促实施,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等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

4、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税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重点街区的城市更新,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区城市更新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推进实施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吹哨报到”、接诉即办等机制作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街区更新,梳理辖区资源,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市场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了

5、解、反映居民、村民更新需求,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六条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合理利用土地,自觉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对自有物业进行更新,促进存量资产盘活;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在城市更新中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平等协商共治机制,坚持党建引领,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公

6、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相关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第八条本市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相关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建立责任规划师参与制度,指导规划实施,发挥技术咨询服务、公众意见征集等作用,并作为独立第三方人员,对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及实施方案研提意见,协助监督项目实施。第九条本市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城

7、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技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征集城市更新需求、畅通社会公众意愿表达渠道等服务保障功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保障。第十条本市推动建立城市更新服务首都功能协同对接机制,加强服务保障,对于满足更新条件的项目,按照投资分担原则和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十一条本市城市更新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域统筹,引

8、领项目实施,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涉及首都功能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第十二条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安排,具体包括提出更新目标、明确组织体系、划定重点更新区域、完善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第十三条本市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开展现状评估,合理确定城市更新规划范围,整体统筹。第十四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前应当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评估,

9、分类梳理存量资源的分布、功能、规模、权属等信息,提出更新利用的引导方向和实施要求。涉及历史文化资源的,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对于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在实施城市更新中应当优先考虑。第十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二)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短板;(三)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筑、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不得擅自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四)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延续历史文脉;(五)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区;(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七)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等能力;(八)选择先进适用的建筑技术,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加强科技引领,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九)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持续推进适老化城市、社区、住房改造与建设,系统打造城市适老化宜居环境;(十)建设和完善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内部生活性道路网络

11、,构建连续、通畅、安全的步行与自行车道网络;(十一)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第十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消防等部门,分类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也可以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上报;重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先行编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小规模、低风险、功能单一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第三章城市更新保障第十八条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

12、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风道、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和室外开敞性公共空间的,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以不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公共安全设施改造、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的,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通过市区统筹,纳入区域建筑规模管控,实现建筑规模动态平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建筑规模管控要求。第十九条本市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则,明确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的正负面清单、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要求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

13、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在符合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符合正面清单,但是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者功能重要性确定主用途,按照主用途确定土地配置方式、使用年期,结合兼容用途及其建筑规模比例综合确定地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

14、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或者涉及土地分割处置的,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配置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本市鼓励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在租赁期以内,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

15、新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可以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准入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五年内享受继续按照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以按照新用途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渡期满或者转让时,经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已经实现实施方案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预期效果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协议方式以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土地配

16、置方式、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价款补缴等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规划许可手续等确定。过渡期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起始日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鼓励以弹性年期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采取租赁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配置的,租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提前续期,但是剩余年期与续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涉及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无偿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空间以及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或者分期缴纳,租金标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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