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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金融支持翠亨新区实体经济发展打造科创投融中心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鼓励扶持新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简称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费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简称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本办法鼓励促进的基金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统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国企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依法采
2、取公司制、合伙制及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区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新区每年在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翠亨新区、投资翠亨新区企业,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将奖励资金的最高40与直接用于激励高管、员工等。第四条申请奖励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扶持措施第五条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翠亨新区企业。对基金企业实际投资翠亨新区区域非上市企业累计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同一管理企业下基金投资额可累计)
3、,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基金企业将投资的企业迁入新区且迁入后有实际运营的,按照基金企业对迁入企业累计投资额的1.5%对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在招商协议、子基金合作等协议中明确有迁回义务或属于返投项目的除外)。若基金企业所投企业不在翠亨新区,但所投企业在翠亨新区设立了子公司,参照如上标准奖励,以基金企业投资额或子公司纳入新区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者为奖励基准。第六条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基金企业加大对翠亨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翠亨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
4、100万元。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投资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符合翠亨新区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的产业。第七条推动企业上市。基金企业投资于翠亨新区的项目,且项目主体企业在翠亨新区,对成功上市(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IPo或并购上市)的,单个项目对其管理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单个项目对其管理企业奖励20万元。第八条优化空间保障。加快翠亨新区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入驻集聚区,对办公用房租金等进行补贴,具体措施另行
5、制定。第九条人才奖励。按照翠亨新区人才奖励、企业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及人才房等相关政策对股权投资类企业人才进行奖励。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只能择一申报,对单个基金管理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接受奖励的基金管理企业非区属(管)国企,计算奖励时需剔除翠亨新区管委会及区属(管)国企相应的出资额及约定返投额。第十一条享受奖励补贴的基金管理企业或相应基金企业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及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所产生的利息:(一)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二)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
6、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第十二条对涉及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的行政审批手续,新区各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应积极协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商事登记。第十三条新区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省、市安排的引导、奖励、补助等资金。第十四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与新区乃至全市优质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力。第十五条鼓励商业银行在新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等;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新区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
7、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第十六条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奖补条款具体实施以区科技金融局发布的配套申报操作指引为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励申报条件,但因组织申报材料等客观原因未能在有效期内申报的,可以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继续享受相关奖励。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原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中翠管(2023)36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