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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评议结果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XX)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X)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市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我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评议结果的处理。第三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市学位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组
2、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抽检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年度已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非涉密学位论文。抽检采用重点抽检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覆盖学校所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学院。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5%,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20%,其中重点抽检对象的抽检比例不低于20%。第六条重点抽检对象:(一)新增学位点和新任导师的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二)在职(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初检结果为“论文需修
3、改后再次检测”的学位论文。(四)近三年各级别论文抽检中出现过“存在问题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五)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学位论文。(六)校外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七)其他需要质量跟踪和干预的学位论文。第七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要素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市学位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4、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九条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研究生指导教师。第十条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由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对导师进行约谈,导师所在学院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备案。(二)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论文抽检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1年出现
5、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停止其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4年;连续3年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2年内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导师任职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三)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抽检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1年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停止其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连续3年及以上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2年内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停止其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4年。(四)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
6、论文3年内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第十一条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相关学院和学位授权点,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对在上级主管部门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学院,由主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共同对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学校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学院,由分管校领导、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领导共同对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二)根据问题论文情况核减学院、学位授权点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并将问题论文数作为考核减分项列入年度绩效体系。(三)跨学院招收的研究生若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双方学院都要接受相应处罚,承担同等责任。(四)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备案,限期整改后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整改汇报。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