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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地资源使用协议书甲方:肇庆星湖牌坊广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完善旅游景区的配套设施,服务市民游客并活化利用辖区闲置场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甲方提供辖区场地资源使用权进行招标,现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由乙方中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牌坊广场西侧面积:380平方米的场地资源使用权,提供给乙方经营使用,用于草地休闲音乐吧项目。如有紧急情况,要全力配合政府需要。乙方拟建设的管理房面积为18平方米(3米*6米),须为可移动轮式构造,其外观须符合5A旅游景区的建设要求,并在建设前向甲方提供审批许可文件。二
2、、场地资源使用时间为期2年,从2022年月日起至2027年月日止。其中跄丝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为装修建设期,包含在上述使用年限内,装修建设期不收取场地资源使用费,水电费照常收取。三、乙方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交当年的场地资源使用费。四、场地资源使用费、水电费及付款日期和方式:4.1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的场地资源,按每生年度缴纳场地资源使用费,第一年应收元(大写人民币%整),减免2个月资源使用费(大写人民币元整),实收(大写人民币元整)第二年起每年递增留,即第二年场地同资源使用费为元(大写人民币X),第三年为元(大写人民币),第四年为元(大写人民币
3、%),第五年为元(大写人民币%),乙方须在每年度第一个月、第七个月出日前缴纳场地资源使用费。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 2甲方提供水源、电源给乙方有偿使用。乙方每月10日前按水费3.3元/吨,电费+管理费按1元/度(含电损、税金、设施维护)向甲方缴交上月水电费。4.3当地税务部门征收土地资源使用税,由乙方负责缴纳。五、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5.1 签订协议后,乙方需在签约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付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无息)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无偿收回场地及地上构筑物。若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必
4、须在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三天内将全部物品迁出场外并结清水电费,终止场地使用,在迁出物品的七天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将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退还给乙方(无息);乙方逾期未迁出物品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的物品视为乙方的弃置物,甲方有权处置而无需对乙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并不予归还履约保证金。5.2 乙方需在签约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付水电保证金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5.3乙方在签订的协议期内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及已付场地资源使用费不予退回。5.4乙方必须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上述履约保证金、水电保证金之金额不变。如乙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导致甲方需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划款项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5、知后七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至规定金额。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该场地使用资格,且无需对乙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六、甲方责任及权利6.1甲方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照。6.2如上述场地发生非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的水电设施、配套设施等损坏的,其修复应由甲方负责。6.3甲方负责该场地上的排污系统建设。七、乙方责任及权利7.1 乙方所经营的业务项目必须遵守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政府有关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如乙方不接受监管,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直至终止协议。牌坊广场(公)属于星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营
6、项目相关环境要求符合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不能有超出经营范围项目。乙方经营有关项目需在建设经营前提交甲方审定,双方签订承诺书,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7.2 乙方所使用的场地资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设施安全使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由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7.3 3乙方建设的管理用房面积为18平方米(3米*6米),须为可移动轮式构造,其外观须符合旅游景区的建设要求,并在建设前向甲方提供审批许可文件;须有星湖旅游景区造型特点;节假日要有氛围营造;须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乙方保证向市民及游客提供的商品都符合国家等相关规定,并保证服务人员的良好
7、精神面貌和优质的服务,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7.4 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所需的一切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并保证依法依规经营服务管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7.5 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经营明火煮食。7.6乙方不得利用场地资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转让、分割出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资源,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7.7乙方在使用甲方的场地资源上改造施工的,需经甲方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改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7.8乙方使用甲方的场地资源,只有使用权,没有抵押权,乙方在经营中的一切债权、债务等与甲方无关。7.9乙方使用甲方的场地资源经营期间的工商执照
8、、各种税项及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7.10乙方的供水、供电、排污系统由甲方负责落实;因甲方场地在牌坊广场范围内,如需运送大型物品进内,必须在甲方部门批准的时限内及按要求的运送形式进入。7.11经营期间,乙方需配合甲方做好“巩文”、“巩卫”、“巩5A”等迎检、接待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工作。7.12乙方经营场所内的乔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砍伐、破坏,乙方须负责场地内乔木的日常管理维护。八、免责条件: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使用权的场地资源如因市委、市政府或星湖景区规划建设管理需要而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甲方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收无偿回场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随意破
9、坏和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互不担责,甲方不作任何的经济补偿,有关退场搬迁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如遇到不可抗力而造成场地资源不能使用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九、违约责任:9.1乙方若缴费日期过三十天未缴交场地资源使用费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无偿收回本合同的场地资源及地上构筑物,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已付场地资源使用费不予退回。9.2协议期内,如乙方不遵守景区管理条例及环星湖绿道、广场公园管理条例和迎检要求,甲方发整改通知累计三次,乙方仍有违规现象,则视作乙方违约,协议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9.3如乙方中途退出经营,提前终止协议,已缴纳的场地资源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押金不退回。9.4
10、乙方每逾期1天缴交资源使用费,甲方则计收乙方当年资源使用费1%的滞纳金,乙方若逾期三十天没有缴纳资源使用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十、协议的生效、期满、终止:10.1 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签名盖章后,随即生效。10.2 协议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场地资源,乙方须在协议期满的三天内无条件将所有物品撤离场地。十一、附则:ILl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管辖,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10.3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4 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删或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10.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壹份。甲方(盖章):肇庆星湖牌坊广场管理中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0758-2237662通信地址:肇庆市牌坊东街32号账号:44001708115050078143开户行:建行肇庆翠星分理处乙方(盖章):代表(签字):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账号:开户行:签约地点:肇庆端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