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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留样管理制度1 .学校食堂应将每餐次向学生供应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2 .应由专人负责食品留样。负责留样食品存放、记录留样信息,清洗和维护留样设备。3 .留样食品应存放在专用留样设备中,留样设备温度应满足食品冷藏(08。C)存放要求。严禁在专用留样设备中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食品或物品。4 .食品留样应在清洁操作区(专间、专用操作区)分装操作,分装时应注意食品不被污染,留样食品不得另行制作。5 .留样负责人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为确保每个样品品种的留样量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每个样品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应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样品冷藏48小时以上方可销毁。6 .样品冷藏后应做好留样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留样审核人等信息。7 .相关负责人应定期对专用留样冷藏设施进行维护、清洁、消毒,定期进行温度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8 .留样食品不得再进行加工食用。9 .若发生或疑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样品,严禁污染或调换样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