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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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经济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第三条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者在上一评审周期内的成果不可再使用。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第五条申请的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注重全面

2、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科研能力显著,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第六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具备参评资格;上一学年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处于创业、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具备参评资格。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七条经济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共11人)主任委员:李晓副主任委员:丁一兵、张倩委员:项卫星、徐传递、赵新宇、王达、邵学峰、周

3、佰成、高杉、刘毅男(学生代表,博一、研会主席)。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第九条本硕博连读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贯通式培养研究生的成果可以通用。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为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研究生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由学院主管副书记牵头进行初步审核。对于

4、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导师推荐申请。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会委员现场讨论确定学院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在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第十二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

5、研究生学籍档案。第五章评审细则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申报者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成果(博士在读期间发表)。评审依据依次为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论文署名顺序、发表刊物级别、论文数量、学习情况,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将参与科研项目、参与著书、参与学术实践活动、奖励情况作为参考。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申报者原则上需要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成果(硕士在读期间发表),一年级新生以获得入学学业奖学金为基础,二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奖学金参考科目)排名须在本年级排名前三分之一。评审依据依次为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论文署名顺序、发表刊物级别、论文数量、学习成绩排名,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将参与科研项目、参与著

6、书、参与学术、实践活动、奖励情况作为参考。若当年按以上细则评审,硕士的获奖名额出现空缺,则空缺名额依据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成绩(奖学金参考科目)排名进行依序推荐递补。第十五条参评科研成果有效范围:为在读期间发表,成果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本次为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发表时间应为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科研成果以现刊或知网索引为准,用稿通知等无效,所有成果须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经济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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