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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矿山储量年报评审专家,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通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对矿山企业动用资源储量实施管理的行为。矿山储量年报实行评审备案制。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储量年报可以作为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依据。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
2、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储量(石油、烧类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有关政策、技术要求,抽查全省矿山储量年报。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本地区各县(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内除县(市)级发证外的矿山储量年报评审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本级发证矿山储量年报评审及备案工作。第五条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年度内有开采活动的,
3、应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并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年度内没有开采活动的,应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不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第六条矿山企业要建立储量管理制度和储量档案。大中型矿山要配备储量管理部门,小型以下矿山要配备储量管理专职人员O第七条矿山企业有储量动态监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没有储量动态监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第八条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对矿山年度动用储量(包括开采量、损失量),以及因生产揭露、重算等情况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进行测量、核定,编制矿
4、山储量年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主要内容:(一)实际生产能力、开采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要求;(二)矿区地质条件、矿体(矿层)特征、矿石质量与原地质报告对比情况;(三)当年矿山开采量、损失量以及因矿体(矿层)、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指标改变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情况,估算矿山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四)确定次年矿山开采拟动用的块段和资源储量;(五)与矿山储量管理有关的其它情况。第九条矿山储量年报包括正文、附图、附表及附件。正文主要内容包括:(一)上年度保有及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二)当年动用(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三)当年勘查增减或重算增减资源储量;(四)矿石质量变化
5、情况及变化原因;(五)测量工作及质量评述;(六)次年计划动用资源储量。附表包括:(一)资源储量计算表、测量结果表、查明资源储量台账、开采设计笠源储量台账、资源储量变动台账、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账、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账(二)截止O年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附图包括:资源储量估算图,必要的附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地下开采)现状图及剖面图,图件中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矿山储量开采现状;(二)矿山开拓及年度采剥(掘)工程;(三)当年及历年采空区;(四)次年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块段;(五)保有资源储量类型分布。附件包括:(一)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矿山企业对矿山储量年报数据真实性的承诺书;(
6、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当年采出量与矿山设计规模变化率大于30%的,应在年报中说明原因。对于露天开采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石灰岩、花岗岩、闪长岩、安山岩、玄武岩、大理岩等矿产的矿山储量年报可以适当简化。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企业应提交储量核实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一)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以及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产工业指标、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二)在生产中发现新矿体(矿层)或因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指标等改变,引起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超过20%,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