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经典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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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商定价金U,OOO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商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不定项)关于丙、丁对该玉石全部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

2、全部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个人分析: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商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商定三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析:甲、乙玉石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玉石未交付乙,玉石物权并未发生转移。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析:甲、乙之间通过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完成玉石交付,甲向乙提出借用,说明甲方原以物权人的自主占有心态转变成借用人的他主占有心态,乙表示同意,说明借用合同成立并生效,借用合同生效时即玉石交付之日。至此,玉石的物权发生变动,乙取得玉石全部权。无权处分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向第三人交付,不

3、属于善意取得中的“财产已完成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析:知情的丙,说明丙知道甲是玉石的借用人,非全部权人,丙提出12000元购买,甲同意并交付,不构成善意取得,丙明知甲为无权人处分人,仍与其合意处分玉石,非善意。值得一提的是:假如甲方未通过占有改定处分玉石物权,甲在有权处分的状况下,将玉石买给“知情”的丙,并交付。此时丙能够取得玉石全部权,缘由是甲为有权处分,丙的出价属于商业竞争。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J抵偿债务。析:丙未取得玉石全部权,将玉石作价9000

4、元交丁抵债,属于无权分,丁构成善意取得。后J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析:戊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遗失物全部权,戊转卖给己,属于无权处分,但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己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取得玉石全部权,丁有权向己主见返还。参考解析本题中,甲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将玉石全部权移转给了乙,现在甲虽然占有该玉石,但已非全部权人而是借用人之占有,因此,甲对该玉石已经丢失了处分权。现在甲将该玉石卖予丙,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下订立的合同,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本身作为负担行为是有效的,此时,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本身有效,但是,将标的物交付的处

5、分行为依旧是效力待定的,假如权利人乙进行了追认,则丙可以构成继承取得,假如不追认,则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此时,可构成善意取得。但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要求,买受人必需是善意方能取得全部权,本题中丙是知道甲没有处分权的,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故A、B选项错误。既然丙没有取得该玉石的全部权,因此,丙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债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且此时,丙的占有不是脱离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在这一无权处分行为中,相对人丁是善意的,交易价格为9000元而与甲乙之间商定的IlOoO元价金相仿,可以认定为合理的价格,丙也完成了玉石的交付,因此,完全符合动产全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正确,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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