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取)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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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取)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取)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取)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人均水资源量不丰富、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用(取)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

2、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共同富裕典范城市。二、工作目标全面统筹推进嘉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发展,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单位GDP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分别较2020年下降16%以上,全市用(取)水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用水效率指标持续向好,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水平达到全省前列。三、主要举措(一)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嘉兴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

3、用水设施,有效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二)实行用(取)水限批。定期(一般为1年)开展县(市、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对评价结果为超载(年度用水总量或效率指标大于管控指标)地区的非农生产用(取)水和评价结果为临界超载(年度用水总量或效率指标介于管控指标90%To0%之间)地区的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等6大高耗水行业企业用(取)水实施限批。水资源超载和临界超载地区限批行业企业新增用(取)

4、水(或供水企业新增用(取)水用于限批行业)的,新增许可量须通过区域内其他存量取水许可量核减、非常规水替代或水权交易等方式产生。(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局)水资源超载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治理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利局)(三)严格用(取)水定额管理。市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应采用定额先进值。对水资源超载和临界超载地区的高耗水行业企业延续用(取)水的,按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的定额先进值与批复产能核算结果,结合企业近三年用水量核减其延续取水许可量。(责任

5、单位: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各级水行政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要根据用水定额及时核定企业、单位用水计划。高耗水行业企业年度用水计划值应小于其产品定额先进值与批复产能核算结果和企业近三年用水量平均值之间的较小值。(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建设局)研究制定区域单位产值水耗标准,纳入“标准地”和“亩均论英雄”改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四)探索开展用水审计。制定全市用水审计实施办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一般为5年)组织高耗水行业企业试点开展用水审计,督促企业开展节水改造。(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鼓励各用水单位定期自行开展用水审计、实施节水改造。用水

6、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将作为企业延续取水和计划用水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水利局)(五)加快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出台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完善非常规水利用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县两级应组织编制非常规水配置利用专项规划,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为单元,加快推进再生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鼓励雨水积蓄利用,推进农田灌溉用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全市实现非常规水直接用于生产不少于4000万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7、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嘉源集团)研究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鼓励政策,建立健全非常规水水价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六)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应用,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取、用、供、排全生命周期水资源信息一体化管理平台场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供水等主管部门的水量、水质、排污量和管网内用水管理数据。供水企业应当将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嘉源集团)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

8、织领导。发挥嘉兴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对水资源和用(取)水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市水利局和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各项举措,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水资源和用(取)水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工作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二)加强资金保障。加大金融、财政资金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严格用(取)水管理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节水审计、非常规水利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鼓励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程建设。(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单位GDP用水量”等用水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及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将加强用(取)水管理目标任务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五水共治”、美丽嘉兴等考核内容。(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借助“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通过教育培训、典型示范、展览展示、主题宣传、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客观规律的认识。加大对用(取)水企业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宣传力度,鼓励引导企业使用节水技术和装备。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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