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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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方便单位及个人公务用款,控制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公务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进行结算。第二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包括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以及其他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

2、支出。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以及其他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确不具备刷卡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购买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公务卡发卡行提供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政策。第五条公务卡由学校统一组织教职工向发卡行申力、。第六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如下:(一)教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财务处;(二)财务处对教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确认后,报送发卡行;(三)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办理公务卡的开设。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第八条公务卡由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九条教职工新增、调动、退休时,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第十条公

4、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第十一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经财务处同意。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n寸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四条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情况产生疑义时,可按发

5、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第十五条实行公务卡制度后,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出差及采购前需审批的按原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的,公务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列入报销范围,学校与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对公务卡透支提现行为,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严禁利用公务卡从事套取发卡机构现金或洗钱等非法活动。第十八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填

6、写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条,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n寸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按照学校报销流程报请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到财务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持卡人返校后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仍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通过公务卡报销的资金及其他方式报销的资金均通过财政公务卡支付系统向个人公务卡转账,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在日常公务支出中,持卡人只能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指标范围内使用公务卡消费,超预算持卡消费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在学校正常运转资金紧张,经校领导研究决定暂缓报销时,不得使用公务卡消费,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经财务处批准后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公务支出。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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