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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落实精准扶贫资助政策,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XX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校内助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划分成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年5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10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1500yco第四条校内助学金的评审比例,原则上按在校学生总数的10%掌握,其中一、二、三档助学金评审比例分别按2.5%、5%、2.5%掌握。第五条校内助学金的申请对象1
2、 .我校取得国家学籍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2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助学金。第六条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践行核心价值观;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校内助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第八条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第十条各系成立
3、以主管学生工作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系享受校内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在系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报告、初评名单、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励、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审定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发放。第十一条对校内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公示阶段向所在系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系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励、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第四章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第十三条各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