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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及责任追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安全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知责履责、失职追责”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院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一、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二、分管业务院领导对分管业务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联系院领导对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三、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稳定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
2、的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措施,认真查找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实行安全职责全员化,明确全体教职员工的岗位安全责任,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六、重点要害部位安全责任区(房间)安全责任人实行挂牌明示制度。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首次送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报送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安全工作副院长和隐患单位分管院领导。对可以整改到位但是再次检查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院通报。八、对上级部门督查抽查中发现而在自查中没有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视同发生较大事故对单
3、位党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问责。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视同发生较大事故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问责,造成事故的,依法从严问责。九、学院对安全工作开展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有关责任追究情形的单位,单位及党政负责人评模实行“一票否决”O十、对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由院领导和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工作诫勉约谈。十一、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于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扯皮推诿、推卸责任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要严肃问责。对由于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二、学院实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惩挂钩的安全工作考评机制,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原关于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院安全工作约谈制度(*号)同时废止。